2016光伏扶贫开发经验分享(上)

周晓明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编辑:wutongyufg 光伏扶贫 光伏电站
国家能源局积极响应号召,在2015年底出台的《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十三五”时期,光伏扶贫工程每年建设规模约300万千瓦,占全国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20%。这个意见稿,吹响了扶贫电站建设的进军号角。

  陕西省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山东省根据《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全省脱贫攻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本地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主体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施工与运营经验、技术与管理能力等。项目建设主体要负责做好光伏扶贫项目的设计、建设、安装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山西临汾市发布的《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优选2016年光伏扶贫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投资企业的公告》中明确提出:光伏扶贫示范基地2016年建设项目,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代表进行公开评优,优选示范项目投资企业。优选资金实力雄厚、技术能力和经验丰富、综合扶贫效益好、诚实守信的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也有部分县是直接指定投资企业的。最近,山东费县人民政府印发《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光伏+”运作模式,由费县人民政府和山东东方商业集团共同出资建设,出资比例为3:7。由山东东方商业集团负责建设和管理运营。
  类似的还有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虽然公开发布了《申报扶贫光伏电站项目报名条件》,但从公布到最后截止,只有两天时间。据称县里已经内定一家企业了,所以表面上招标但却设定了很多条件,最终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报名。
  关于具体的扶贫参与方式。很多地方在流程和制度上也在摸索和完善中。所以,有投资意向的公司应积极与当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沟通,申请参与扶贫建设,争取能够尽早赶上扶贫指标。
  4、投资扶贫电站的风险分析
  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是由各地县级光伏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推进的。而目前绝大部分的县政府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和文件;另外,扶贫项目涉及多方利益,有地方各级政府、村委会、贫困户和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等,后期的利益分配和协调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除此以外,扶贫项目还需要关注以下的风险点:
  ① 外线投资进度和限电风险。贫困地区农村的电网架构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较差。由电网企业负责外线和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可能会与电站的建设进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考虑可能存在的并网滞后和限电风险,并及时关注电网公司的外线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
  ② 资本金来源。对于20%的资本金,地方政府很可能不会与光伏企业共同按等比例出资,甚至会全部由光伏企业出资,也就是资本金完全由光伏企业承担。
  ③ 指标获取。中东部地区并没有足够的适合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土地,在一些热门的投资省份,很可能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扶贫指标会比较少,这样就造成投资门槛水涨船高,虽国家明文禁止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类基金或费用,但仍不排除部分政府会设置其他的投资门槛和条件,或者不公开优选的标准和过程,采取暗箱操作。
  ④ 不利于电站的后期转让。《大纲》中明确要求,项目业主经选定后,不能转让项目资产及其权益。
  5、扶贫的收益分配和支付方式
  《大纲》要求由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和光伏企业共同明确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年售电收入的分配方案,贫困户的收益一部分来自土地租金的部分收入,还有一部分来自税后利润中政府平台公司比例对应部分全部作为对应贫困户收益。但是,根据《大纲》意见,不能确保每个贫困户每年获得3000元收入;所以,各地很可能会直接要求光伏企业每年支付给贫困户3000元,如山东费县的管理办法:由山东东方商业集团自2016年起20年内,每年向对应贫困户支付3000元/每户。
  对于分配给贫困户收益的支付方式,《意见》和《大纲》中都没有明确说明,各地的做法会有差别。参照山东费县的管理办法,费用由供电公司按月直接从上网电费中扣除拨付给乡政府,乡政府按月支付给相应贫困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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