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9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7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5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6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55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40 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35 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15万千瓦时/MWp;

  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8万千瓦时/MWp;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能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7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 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三)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 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14067 碳足迹认证。

  (四)光伏制造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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