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9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9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产业协调与能源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2830933,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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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614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项目按照建筑土地权属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材料的土地性质作为认定依据,对并网接入建筑物并作为商业用途的,认定为企业光伏发电性质。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负责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第六条 市发改局按照先建成先分配采用本市主材优先分配的原则,即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登记,建成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后,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发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对使用本市企业(或总部在本市)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项目优先纳入指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向市发改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 为规范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名称,统一格式为:项目业主(公司简称)+项目地址(镇街)+项目名称(+期数)+备案规模(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其他附件:

  1、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项目单位如无法提供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或集体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证明该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建设规划;(3)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条件。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方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不少于20年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4、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时,投资方应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八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东莞供电局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东莞供电局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380V及以下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

  5)施工单位承装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6)施工设计图纸。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2、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二)10kV20kV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中压)》(附件3);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东莞供电局提交《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申请书》。东莞供电局在接到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东莞供电局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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