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三年增量配电改革的成败得失及建议

彭立斌 尹明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编辑:jianping 配电改革可再生能源
自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发布以来,历经三年,各地申报了四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获得批准404个。在第五批申报之前,由于部分项目无法实施,退出了试点范围,最终还有380个项目。截止到10月初已经有106个项目获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过去三年的增量配电网改革,
四、从区域规划入手,融合产业发展,降低用能成本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虽然属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范畴,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经济。而电力体制改革不仅是电力行业自身的纠偏和完善,更是为了完善地方经济服务体系,降低地方经济发展的能源成本。有鉴于此,增量配电网所涉及的配电网规划和区域划分问题,其合理性评判标准不是有利于当地电力工业的发展,而是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降低能源综合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从配电价格入手,平衡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利益


按照目前的省级输配电价确定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确实发现单纯从配电价格去考核配电网的投资收益,即使是电网企业也难以盈利。所以从配电价格入手,不能只偏袒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利益,更要关注电网企业为全社会所承担的成本和投资回收责任。两者之间在配电价格的平衡,才能有效地促进增量配电网的推进和发展。27号文关于配电价格的精神是:鼓励增量配电网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价格核定办法。在保证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对部分用户收取的配电价格可以上下浮动。


六、从监管体系入手,健康发展增量配电网项目


随着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增多,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将是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对配电网监管体系我们有如下建议:


1、配电网投资的合法性监管


与电网企业相比,增量配电网项目投资的管理还是个新生事物。因此要降低配电网的成本,对于配电网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造价的管理,首先必须具备合法性条件。不能把原来改革必须改掉的陋习,却在新的配电网中残渣浮起。从大垄断改成小垄断之后,更要防止新的投资主体出现倒卖配电网股权路条、因为实力不足拖延增量配电网进度、由于各种原因虚增投资造价、缺乏管理和技术力量导致供电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恶化、为了资本市场融资需求生造配电网概念等行为。


2、配电网投资的合理性监管


为了保证增量配电网投资造价的合理性,我们建议所有配电网项目的投资招标都要经过地方公共资源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而不是企业自行组织招标。这对于配电网投资造价的合理性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将有效降低配电网项目投资造价被人为操控的风险。


3、配电网投资、运营和成本监审综合监管体系的形成


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日渐增多,必然促使地方发改、能源、经信和价格等部门综合监管体系的形成,这也是健康发展增量配电网项目的重要措施。在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前提下,能源投资的事前审批、配电网项目的事中建设、配电网投资的竣工决算乃至配电网投产后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都需要建立相关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团结一心,共同打造透明、坦诚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全方位监管系统。同时积极借助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力量,提供相关监管服务。


4、配电网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


可以预见,增量配电网项目或者企业将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局面。作为管制性业务,配电网企业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严格限制。配电网企业的信用将成为项目投资收益得到保证的前提条件。建立配电网企业信用体系,将促使这类企业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完善,性价比更优的高质量能源服务。


七、从资本市场入手,促成转供电存量配电网转制增量配电网


通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惠民措施,暴露了我国电力体制之前忽略的缺陷,这就是转供电企业的存在。从形式而言,转供电主体行使了事实上的基层配电营业所职能,却没有纳入配电网管理体制,从而导致了转供电企业投资无法收回、价格体系紊乱、配网管理既不专业,也不规范。这也是我国能耗难以降低的重要原因。


好在国家已经认识到转供电企业的改革也属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一部分,规定了转供电主体选择移交电网企业或者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两种形式的解决方案。根据我们调研,这两种方式都难以被转供电企业接受并落地操作。因此我们建议一是鼓励和加快申报用户侧存量配电网转制增量配电网,甚至可以将这类试点项目的批准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二是从资本市场入手,以收购、租赁和托管转供电配电资产的方式来促使其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以达到多方共赢的商业模式。


八、从行业管理入手,支持和鼓励拥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转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鼓励用户侧存量配电网(比如高耗能企业)转制为增量配电网的同时,鼓励含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企业将其配电资产通过完善规划、确定配电区域、开展配电定价等手续后申请转制为增量配电网。将自备电厂改制为配电网内的公用电厂,按照公用电厂相关政策运行,服务配电区域内的所有用户。对转制后的增量配电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并确保传导到电网用户。向所有售电企业开放增量配电网内部的竞争性业务。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加强对转制后自备电厂与增量配电企业、与原自备电厂用电企业之间交易的监管,坚决杜绝损害其他用户利益的行为。从行业管理角度而言,这在根本上缓解了社会电力营商环境的不公平状态,为实现电力行业的统筹管理奠定了市场基础。


作者彭立斌系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明系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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