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并结合筹办世园会、冬奥会、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及延庆实际情况,对延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项目业主通过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网站下载并在线提交监测表,节能环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表的信息核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企业当年的节能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附件:1.法人单位备案流程
     2.自然人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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