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并结合筹办世园会、冬奥会、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及延庆实际情况,对延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规范建设

  第八条 根据我区功能定位及美丽延庆建设相关要求,对自然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征求所在地乡镇意见后区供电企业、发改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为保障世园会、冬奥会及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避免项目涉及到的周边乡镇、村、法人及自然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造成投资浪费和经济损失,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区发改委、区供电企业对此类村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采取延缓备案及登记。

  第十条 为加强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原则,我区针对光伏组件、逆变器建立《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发电项目备选产品名录》,凡在延庆区域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产品应在《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发电项目备选产品名录》范围内。

  第十一条 区供电企业需对本区安装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安装资质及分布式光伏产品是否属于《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发电项目备选产品名录》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在保障设施农业正常发展条件下,对于新建(改造)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法人及自然人需出据农业、土地部门设施农业相关备案文件,同时出据所在乡镇部门意见并提前与属地电网企业对接是否入网可行。

  第十三条 在重点项目及景区周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征求规划部门相关意见。

  第四章 政策补贴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每发一度电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奖励期限原则20年。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本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结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六条 关于国家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并网完成的企业或自然人每半年领取一次电价补贴,电价补贴由市级电网公司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审核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市级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于北京市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分布式发电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区发改委申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奖励申请。并由区发改委上报市发改委统一汇总报市财政,由市财政予以支付,由市级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发电企业。分布式发电自然人由区电网企业代报区发改委后统一报送市发改委,由市财政予以支付,由市级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发电自然人。具体申报流程参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文件。

  第十八条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每半年领取一次并网电价,并网电价价格按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直接支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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