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冀北电网实际,就优化调整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冀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各类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于原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行政机关、医院等用户(详见附件),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电价,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尖峰、深谷电价。
二、时段划分
(一)每年6、7、8月
低谷:00:00-7:00、23:00-24: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高峰:10:00-12:00、16:00-18:00、21:00-22:00
尖峰:18:00-21:00
(二)每年1、11、1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7:00、9: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7:00-9:00、16:00-17:00、19:00-22:00
尖峰:17:00-19:00
(三)每年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四)每年3、4、5月及9、10月
低谷:1:00-6:00、12:00-15: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三、浮动比例
(一)平段电价为代理购电当月平均购电价格,高峰和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历史偏差电费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四、有关要求
(一)单独归集分时损益。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对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月度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峰谷损益,纳入历史偏差电费,通过代理购电机制按月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做好市场规则衔接。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前,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中长期交易分时价格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按照市场有关规则执行。
(三)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冀北电网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业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增量配电网、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
作者: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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