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制定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以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装机规模迅速增加,由2020年底的212万千瓦增加至2025年9月底的2123万千瓦,占全省光伏发电装机48.6%。2025年1-9月,全省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629万千瓦,占新增光伏总装机的73.8%,占新能源新增装机的66.6%。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自发自用比例不高、电网承载能力不足、开发建设不够规范等问题。年初,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同时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实际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省能源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政策意图和管理要求,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本质要求,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明确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重点管理要求,实行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为依据,不加码、不走样。坚持规范管理,从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进行规范,提高分布式光伏管理实效。坚持合理引导,通过明确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场景、明确投资界面、明确开展承载力评估和运维管理要求等,推动分布式就地消纳和合理布局,引导企业合理投资。坚持促进发展,通过明确职责、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有关手续办理流程等,有效减少企业跑腿次数,降低企业非技术成本,保护农户和企业合理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备案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附则五章,共计二十一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国家在相关政策和文件中已明确的内容,只针对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以便于指导企业和地方更好地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一)特殊场景界定与上网比例要求方面。一是利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顶棚以及与路灯、光伏走廊等基础设施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参照一般工商业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小型地面电站按集中式光伏管理。二是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设比例要求。三是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四是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可采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市场,兼顾项目收益与电网消纳。
(二)备案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备案机关及备案信息主要内容。要求备案机关对投资主体提供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二是明确备案机关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备案,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三是针对合并备案、分期备案、备案变更等特殊情形,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同一备案机关的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可合并备案(需提供单个项目清单),支持分别接入或集中汇流并网;同一用地红线内的工商业项目,无论分期备案还是不同主体备案,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避免接入混乱。变更管理区分“一般变更”(法人、规模微调等,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与“重大变更”(大型工商业转集中式,需向省能源局申请,经电网企业核准备案)。
(三)建设管理方面。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应对房屋可使用年限、屋顶载荷能力、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可行性和安全性。二是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备案证明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三是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县(市)一级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电网企业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四是投资主体应提交备案证、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及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五是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同时明确,通过光储协同方式,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采用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鼓励高自用比例项目开发。六是明确投资界面划分,电网企业负责公共电网部分,投资主体负责用户内部部分。七是项目竣工后需通过电网企业验收(涉网设备合格+调试通过)方可并网,且必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四)运行管理方面。一是电网企业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调峰、调频、调压、断面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对分布式光伏采取调节或解列措施。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用户和属地电网企业报告运维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维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三是分布式光伏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现场发电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并将销户信息同步抄送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撤销;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四是投资主体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作者: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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