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06-01 14:32:41 太阳能发电网
从南方监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2年5月25日至 2022年6月26 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
从南方监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2年5月25日至 2022年6月26 日。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中发〔2015〕9 号文发布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统筹领导下,南方五省区电力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一是基本构建了跨区跨省与省内协同运作的中长期交易机制,2016 年以来,累计组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电量超 2100 亿千瓦时,省内市场化电量规模由 2016 年的 1510 亿千瓦时增长到 2021 年的 5740 亿千瓦时,年均增速 35%,2021 年市场化比例达 47%,向电力用户释放了大量改革红利。二是基本完成了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试点建设。运行情况表明,现货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价格发现作用,电力供应宽松期间,能够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让用户侧享受到低电价;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现货市场能够充分调动发电企业生产积极性,为保障电力供应发挥重作用。三是基本建成了以“区域调频+省级调峰”为主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调频市场已稳定运行三年半,市场补偿费用总规模超过 35 亿元;调峰市场充分挖掘了燃煤火电的灵活调节能力,已为清洁能源腾出超过 13 亿千瓦时消纳空间。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省(区、市)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作用。2022 年 1 月 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函复原则同意印发《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工作方案》,要求南方五省区在总结前一阶段市场建设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范围,完善市场体系,稳步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做出积极探索。2022 年 2 月 2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于2022 年 6 月底前启动试运行。

为加快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南方五省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各大发电集团、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编制了《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上报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按计划于 2022 年 6 月启动试运行,4 月起,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工作方案》安排,组织南方五省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各大发电集团、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单位,基于前期《实施方案》广泛研究讨论形成的初步结论,规划了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为框架的市场交易规则体系,并先后组织了五轮集中工作,就交易规则体系中涉及的市场关键机制、主要业务流程、以及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等逐一进行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初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交易规则体系文本进行了起草。截至目前,已经完成《运营规则》的编制。

三、主要内容

《运营规则》共 14 章,137 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运营规则》的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目标和运营原则,市场融合和开放,以及市场监管职责分
工。
第二章,市场概述。主要明确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功能定位、市场架构,交易分类及定义,以及市场发展及与其他市场的衔接。
第三章,市场成员及其权责。主要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权责。
第四章,市场管理。主要明确市场管理构架,市场准入要求、市场退出原则,合同管理职责、购售电合同形式、零售合同内容要求,合同执行依据和调整解除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信用管理、保函保险管理、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和市场秩序要求。
第五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主要明确交易标的、交易组织方式、合同内容等通则,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的落实、分解、调整、校核及执行偏差结算原则,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化交易的流程、约束及校核机制,输电通道分配原则。
第六章,现货电能量交易。主要明确市场申报、约束编制、市场出清、信息披露、调度机构协同要求,安全校核机制,调度计划安排、调整原则,出清价格、跨省送受电价格、省内价格机制,与其他环节的衔接、特殊机组的处理、市场力检测及缓解等要求。
第七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主要明确交易品种、补偿原则,调频、备用、调峰及其他辅助服务市场及与现货电能交易的融合原则。
第八章,不平衡资金处理。主要明确不平衡资金的定义、核算原则,跨省及省(区)内不平衡资金的处理原则。
第九章,计量与结算。主要明确计量点设置、计量数据抄录及抄表周期要求,结算周期要求,跨区跨省市场结算模式、省内批发市场结算模式,零售市场、辅助服务结算要求,结算业务职责分工。
第十章,市场干预。主要明确市场干预机制、干预原则、干预处置流程、应急方案要求、应急处理流程,市场恢复流程及干预记录要求。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主要明确争议的分类、计量故障和差错处理原则,市场成员间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主要明确市场信息分类、披露职责和方式、信息保密等要求。
第十三章,技术支持系统。主要明确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组成、功能要求及标准要求,市场主体发售电业务系统接入支持要求。
第十四章,附则。主要明确市场交易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衔接原则,违反市场规则处理办法,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的解释职责和实施时间。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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