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022-06-01 14:39:16 太阳能发电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6月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锚定碳达峰、碳中和与 2035 年远景目标,按照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20%左右任务要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规模。2025 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 亿吨标准煤左右。可再生能源年发
(二)培育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推动可再生能源智慧化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人工智能、物 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化、联网化、共享化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应用,汇聚能 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依托智能配电网、城镇燃气网、热力 管网等能源网络,综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柔性网络等先进能源技 术和互联通信技术,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 费一体化,建设冷热水电气一体供应的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发展与 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相适应的专业化、网格化运行维护服务体 系,通过移动用户终端等方式实现分布式能源设备运行状态监测、 故障检修的快速响应,培养一批高专业化水平的新能源“店小二”。 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控制 等新技术,将波动性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充放电互动匹配,实现 车电互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智能管理技术,整合分散的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等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互动 发展。

 创新推动光伏治沙规模化发展。开展光伏治沙示范应用,因地 制宜科学选择治理模式、种植作物等,探索形成不同条件下合理的 光伏治沙建设方案。重点在内蒙古西部的库布其、乌兰布和、巴丹 吉林、腾格里沙漠地区,新疆南部塔里木盆地,青海西部柴达木盆 地,甘肃河西走廊北部,陕西北部等地区,统筹资源条件和消纳能 力,建设一批光伏治沙新能源发电基地。带动沙漠治理、耐旱作物 种植、观光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生态 经济、沙漠产业多位一体、治用并行、平衡发展的体系。 

(三)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优化升级,加强 制造设备升级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智能制造 和绿色制造工程,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再造,加快 重要产业技术工程化攻关。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 技术与新产业链发展,补齐风电、光伏发电绿色产业链最后一环, 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闭环式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制 气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 完善产业标准认证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标准、检测、 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体系,完善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 运营管理。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标准制定, 推进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与国际接轨,促进认证结果国际互认。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创新链。 

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加大对能源研发创新平台支持力度,重点 支持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规模化储能、氢能等技术领域, 整合资源、组织力量对核心技术方向实施重大科技协同研究和重大 工程技术协同创新。加大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鼓励各类院 校开设可再生能源专业学科并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完善可再 生能源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 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发展大容量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 测试技术与平台,建设典型气候条件下光伏发电技术实证公共服务 平台,加快推动新技术实证验证与工程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创新创业机构改革,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 理人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产学研展洽会等多种形式,加 强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

 六、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 深化能源体制和“放管服”改革,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健全可再生能源市 场化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 良好环境。 

(一)深化可再生能源行业“放管服”改革。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可再生 能源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清 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完善投资管理机制, 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战略性资源开发的可再 生能源项目,推动核准改备案,鼓励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 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增容更 新、延寿运行等管理,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投资管理程序。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协同监管机 制,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产业政策、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调度 交易、消纳利用等监管,确保国家规划政策有效实施。对可再生能 34 源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可再生能源行业信用体系 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健全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构建能源与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推行项目核准(备案)“一站式” 服务。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推动政务服务质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多部 门协调机制,优化相关权证办理流程,推动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营 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 用为导向的开发建设管理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目标并逐年提升,逐步缩小各地权重目标差异,引导各地加强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强化权重目 标分解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评价考核。加强对省级行政 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测评价,推动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 系,强化对电网、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压实地方责任。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鼓励消纳、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机 制,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规模。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合合理利用率指标,形成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系统整体优化的动 态调整机制。统筹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完善调度运行机 制,多维度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共担消纳责任,构 建由电网保障消纳、市场化自主消纳、分布式发电交易消纳共同组 成的多元并网消纳机制。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

 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竞争配置和市场 自主相结合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竞争性配 置,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开发机制,推动生物质发电补贴逐步退 坡。探索水风光综合基地市场化开发管理机制,推动各类投资主体 积极参与水风光综合开发。加强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 项目开发建设统计和非电利用生产运行信息统计,推进可再生能源 行业统计体系全覆盖。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价格信号引导作 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布局。

 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 一步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与 市场化交易的衔接。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比重,对 保障小时数以外电量,鼓励参与市场实现充分消纳。 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形成和补偿机制。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市 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稳定投资预期。建 立完善有利于分布式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输配电价机 制。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 积极性,促进抽水蓄能大规模、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地热能发电、 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

 构建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规则,破除市场和行政壁垒,形成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环 境价值、与传统电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 消纳责任主体签订多年长期购售电协议,推动受端市场用户直接参 与可再生能源跨省交易。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相关机制, 充分发挥日内、实时市场作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 体现调峰气电、储能等灵活性调节资源的市场价值,促进区域电网 内调峰和备用资源的共享。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 交易流程,扩大交易规模。 

(四)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 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 积极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衔 接。做好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衔接,进一步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生态 环境价值。 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评价、认证与标识体系。在统一的绿色产品 标识与认证体系下,推动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基 于绿证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激发绿证交易 活力,以评价、认证为手段促进科学、灵活的绿色能源消费体系构 建。 

积极引导绿色能源消费。发挥媒体作用,深入开展绿色能源消 费公益宣传和教育,加大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服务、活动等 消费主体和消费行为的认证力度。加大绿色能源消费产品认证力 度,鼓励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IT 等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 生产绿色产品。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绿色用能 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费。 

七、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能源转型变革,深 层次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合作。

 (一)持续参与全球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设。 持续完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用好“一带一路”能源部长 会平台,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凝聚“一 带一路”绿色发展共识。办好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及相关活动。加强 与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对话及合作,深入开展 规划引领、政策设计、技术交流、融资互动、经验分享等全方位对 接,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积极参与全球能源与气候治理。强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能源绿 色发展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有需 要的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低碳转型等支持,务实推动全球能源转型。 

(二)深化推进国际技术与产能合作。 加强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围绕构建新型电力系 38 统,加强与相关国家在高效低成本新能源发电技术、储能、氢能等 先进技术上的务实合作。鼓励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技术创新交流, 积极融入全球可再生能源创新网络。 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化和国际产能合作。充分把握国际国 内市场差异化特点,发挥国内市场规模大、应用场景多等优势,积 极探索与国外先进企业合作的新模式、新途径。鼓励制造业企业开 展包括装备、技术、标准、品牌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优质产业走出去。

 (三)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体系建设。 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的交流合作与互认,积极参与国际电 工委员会等可再生能源合格评定互认体系,支持国内企业和机构参 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检测等领域的 贡献度。 

八、保障措施 强化政策协同保障,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详查与储量评估,完 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快 速发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和服务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重点针对水 电、风电等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开展水生生态、陆 生生态影响基础研究及相关环境影响减缓技术研究。 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储量评估。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管 理部门共同开展地热能利用、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资源量评估,对 39 全国可利用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进行全面勘查评价,按照资源禀 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城乡建设等情况,准确识别各县域单元 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资源潜力,建立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可开发资 源数据库,并及时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可开发利用范围等空间信息 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重要的 新能源开发基地、储备基地、抽水蓄能站点等进行前瞻性布局。会 同建筑管理部门开展建筑附加和建筑一体化太阳能资源评估。会同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开展农村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资源评估,明确可再 生能源发展空间。 构建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发挥各级公共机构和各类企业优 势,健全网格化、立体式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通过政府 组织等方式,实现各类新能源资源共享,科学引导新能源产业投资 与项目开发。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土地和环境支持保障。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可再生能源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出台 可再生能源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理的用 地用海空间需求。统一土地性质认定,明确不同地类的用地标准, 优化土地用途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完善复合用地政策,降低不合 理的土地使用成本。全面评估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垃圾焚烧等的环境保护价值,强化生物质能利用与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和政策的协同,加强生物质能的资源化利用, 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及专用设备标准制定。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财政政策支持。 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力度,央地联动,根据“以收定 支”的原则,研究完善深远海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对于碳达 峰有重要作用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 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 策,把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贴息等激励计划, 建立支持终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资金扶持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 品和市场体系,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电站基础设施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进一步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符 合条件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 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九、规划实施 

(一)加强规划衔接。 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强化可再生 能源发展规划与中长期能源规划、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各分领域能 源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能源领域规划会商与协调机制,协调可再 生能源开发规模、布局、时序与系统调节能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 建设,保障可再生能源规划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实施。 

(二)细化任务落实。 更好发挥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导向作用,各省级政府应将本 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列入本地区能源发展  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进度要求和考核机制。 

(三)加强国家统筹。 对纳入国家基地的项目,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国家统筹、 省负总责,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协调,在现有投资管理体制下,以省 为主体统筹开展基地开发建设,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开发企业、电 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国家对基地项目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布局、明确标准和要求,对纳入国家基地项目协调落实土 地、环保、送出消纳、并网运行等建设条件。 

(四)加强监测评估。

 坚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严 格评估程序,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订 对策,对规划滚动实施提出建议,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 按程序修订后公布。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月度调度机 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环境影响分析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 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 要且积极作用。可再生能源上游装备制造业绿色发展趋势明确,业 内主流的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纷纷做出 100%使用可再生 能源、大幅提前实现企业碳中和等公开承诺,产能不断向可再生能 源资源丰富区域优化布局,降低生产过程碳排放等环境影响。水电、 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 和温室气体,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同时降低煤炭开采的 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 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可再生能源尤其 是风电、光伏发电设备批量退役与回收处理问题将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随着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的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将积极构建全生命周期绿色闭环式 发展体系。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的重点地区,将根据 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生态环境影响预 测评估,分析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政策、管理、技术措施,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 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25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 10 亿吨标准煤,届时 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26 亿吨,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量约 50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 60 万吨,减少烟 尘排放约 10 万吨,年节约用水约 40 亿立方米,环境效益显著.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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