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 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6〕422 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6〕3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商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的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现就售电公司申报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