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信委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12-10 22:43:07 太阳能发电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 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6〕422 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6〕3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商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的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现就售电公司申报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申报材料说明

  (一)“企业简介”是指企业背景、所属性质、股东组成、股比比例、业务情况、人员构成和售电业务计划等情况的简介,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二)“营业执照”中“企业经营范围”项中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购售电”、“售电”、“电力销售”等许可从事售电业务的内容。营业执照中无“经营范围”项的,应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所列经营范围,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

  (三)“银行资产证明材料或其他企业担保证明材料”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或经现场核实的其他企业担保证明材料。有关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四)“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指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至少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专业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毕业证书复印件,需进网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证件不得在其他售电公司重复使用,填报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
   
  (五)“经营场所和设备、可以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简介及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是指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提供企业信誉和企业法人信用情况的相关报告等;
   
  (六)“其它文件”是指企业申报请示和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三、申报程序
   
  (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要求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注册: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审核服务。拟在内蒙古电网内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必须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注册,拟在内蒙古东部电网内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必须在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公示:注册后,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信息,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nmgjxw.gov.cn),将售电公司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纳入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和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2.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
   
  (四)备案: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北或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或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暂由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待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后,交由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五)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予以承诺、公示、备案。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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