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2016-12-09 08:32:02 太阳能发电网
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并网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统计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收集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五十三条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汇总并网信息,每月8日前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或电子邮件上报国网公司总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运行管理,上传信息包括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发电量,调度控制中心应实时监视运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380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采集运维班负责运行管理。现场应安装用电信息采集终端,采集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上下网电量。

  第七章 咨询服务规范

  第五十六条 并网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网服务流程、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费用收取、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等。

  第五十七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负责答复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建立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并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编制成册,确保省供电服务中心95598客户代表和市、县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人手一册。

  第五十八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和省供电服务中心派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咨询工单,安排客户经理为项目业主提供现场咨询。

  第五十九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

  1.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本期、终期)、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设备选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关口电能计量方案等。
  2.系统一次包括:并网点和并网电压等级(对于多个并网点项目,若其中有并网点为10千伏,则视项目为10千伏接入)、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图、防雷接地、无功配置、互联接口设备的选型等;系统二次包括:保护、自动化配置要求以及监控、通信系统要求。

  二、接入系统一般原则

  3.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在同一场所,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不在同一场所情况,接入公共电网。
  4.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工程产权分界点为光伏发电项目与电网明显断开点处开关设备的电网侧。关口计量点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关口电能计量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 来源:国网江苏电力公司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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