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太阳能国有立法意欲何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郭燕 风能  太阳能 国有立法
   由于国务院规定的“6月大限”将至,鼓励民间投资细则正在密集出台。18日,国土部拿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而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实施细则也可能随时推出。   如果说早先出台的鼓励与引导民资的政策体现的多是宏观部门的意愿,那么接下来的政策无疑将更具体、更


  

  由于国务院规定的“6月大限”将至,鼓励民间投资细则正在密集出台。18日,国土部拿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而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实施细则也可能随时推出。
  如果说早先出台的鼓励与引导民资的政策体现的多是宏观部门的意愿,那么接下来的政策无疑将更具体、更具有含金量,产业管理部门的开放程度才是真正的试金石。资源领域一直以来就是民间资本的“禁区”,现在国土部开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承诺“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全面开放”还是“适度开放”,民资进入资源领域的路径已然出现。
  然而,正如公众担忧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领域缺乏长期、全面的制度安排一样,民资进入资源领域可能远比想象的艰难。不仅产业管理部门放不下利益,地方政府也不会轻易松手。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根据这个《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据称,黑龙江省发布该《条例》源于近年来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的问题非常突出,而这个《条例》正是要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不可否认,旨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而立法,的确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但问题是,所谓的“气象立法可超前”到底能够达到怎样的效果?这样的立法是否经得起实践检验?
  黑龙江有关《条例》中设立了“气候评价制度”,主要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国家级重大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从环境角度看,就此实施气候评价,要求可能对气候产生影响的项目,出具并评审相关可行性论证报告是有意义的。不过,当气候与资源合而为一出现在《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便有了画蛇添足之嫌。
  黑龙江发布的《条例》中“气候资源”的定义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不要说“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是个说不清楚的概念,仅就其涉及到的气象意义上的风力风能、太阳能来说,难道与能源意义上的风能、太阳能不是一回事?果真如此,前述国家能源局有关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实施细则中,又将如何陈述能源市场的放开?
  客观上,为了这个概念,在众多的行政审批机构里,又将增加一个“气象主管机构”,这个原本的技术机构据此有了涉及气象资源审批的权利。对于能源领域的投资者而言,既要面对一项新的许可制度,又将面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可能开出的罚单。
  我们认为,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属于国有”予以立法,并规定“不得随意开发”是仓促而草率的。这种限制性地方法规,更与国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的方针不符。通过网络舆论强烈的反弹也似乎显示,“风能太阳能国有立法”的意图似不为公众所理解,立法者显然需要小心求证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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