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解读——合同偏差处理机制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中,提出了四种可选的合同偏差处理机制:预挂牌按月平衡偏差、预挂牌按日平衡偏差、等比例调整偏差和滚动调整偏差。不同的偏差处理机制,将引起调度方式及电费结算机制等方面的改变,并对电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原标题:文森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解读 ---合同偏差处理机制
来源:电力市场研究
作者:文森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中,提出了四种可选的合同偏差处理机制:预挂牌按月平衡偏差、预挂牌按日平衡偏差、等比例调整偏差和滚动调整偏差。不同的偏差处理机制,将引起调度方式及电费结算机制等方面的改变,并对电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长期交易合同的实物属性

  我国目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具有实物合同的属性,调度机构需要根据电厂的合同电量,制定相应的发电计划以保障各电厂发出合同所约定的电量。但是,有别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中的实物合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现货市场,目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仅约定了某一时间周期内(如年度、月度)的交易电量,但并未约定如何将合同电量分解为每天、每时段所需交割的电力,而是由调度机构负责从“中长期交易电量”到“日电量”以及从“日电量”到“日各时段电力”的分解,即电厂的电量计划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确定,但电力交割由调度机构通过计划方式进行落实。

  二、合同执行偏差的产生原因

  从结算的角度,发电企业的电量分为“市场电量”(电厂与市场用户)和“计划电量”(电厂与电网企业)两种成分,调度机构根据电厂的总合同电量(包括市场电量和计划电量)预先确定各电厂的月度发电计划,但在月内运行过程中,调度机构并不掌握每一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因而当某些用户未按合同约定用电时,与之签约的电厂仍将执行既定发电计划,但是为实现系统整体发用电的平衡,其他一些电厂的发电计划将不得不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引起电厂之间的合同执行偏差问题。此外,非市场用户用电需求的预测偏差、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的不确定性、电网运行约束等因素,也会引起电厂之间的合同执行偏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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