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规解读

来源:界面新闻 编辑:jianping 分布式光伏发电
借助能源结构优化和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迅猛。相较于准入和监管较为严格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凭借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和高效及时的补贴政策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然而,随着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规模管理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鼓励竞价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为减少补贴金额,《管理办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我们认为,可能的方式是参照现行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管理、将国家补贴价格为主要条件开展竞争性配置;届时,为争取有限的项目开发权,项目投资主体可能主动降低补贴价格,这无疑会降低新增项目的补贴资金需求。

此外,顺应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于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11],《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即,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用”以外还可参与市场化交易,把电卖给配电网内就近的电力用户,即俗称的“隔墙售电”。尽管《管理办法》首要目的是控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但市场化交易将在交易端赋予市场更公平高效的发展格局。此举显示出国家面对补贴缺口持续扩大的问题,旨在激发更多潜能,鼓励行业探索更高的盈利能力,逐渐摆脱补贴依赖。

五、屋顶租用租期要求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场所租用或使用协期限作了更严格要求,其规定,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企业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

[3]《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

[4]《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光伏发电项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由各省(区、市)实施规模管理。

[5] 据我们了解,辽宁、安徽、河南、湖北均曾发文明确推出“先建先得”,其中辽宁和安徽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均发文叫停省内/部分市的“先建先得”。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监管报告,除上述四个省份以外,其它省份或地区也存在“先建先得”的政策,国家能源局对此政策持较明确的反对态度。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50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7]《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投资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以及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企业。

[8]《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冀发改能源[2016]739号)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倒卖年度建设(并网)计划指标。

[9]《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方案》(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招标文件、开发运营合同明确项目建成后5年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变更。

[10]《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确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11]《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及《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