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惠城区:四类场景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admin 广东 分布式光伏
4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征求《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惠城区发改局结合区域实际草拟了《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全文如下:


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25〕7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能规〔202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粤建科〔2026〕6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能重〔202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范围:(一)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二)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三)在符合国家、省、市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其他建(构)筑物配套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下范围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屋顶(含既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已批建设用地未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在空地上新建建(构)筑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街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建设光伏的其他场所;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不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

(四)在明文规定河道和堤防、水库、排涝站、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建筑物。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或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公共机构、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以及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实行备案管理,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光伏由居民本人或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至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收集所需材料后代为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光伏由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备案申请。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备案机关有权撤销备案,相关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单位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项目单位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类型的,应当向相应备案机关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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