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应优先纳入电网规划

来源:四川省能源局 编辑:admin 四川 太阳能 可再生能源 
四川省发改委、省能源局1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编制110千伏及以上非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编制110千伏以下本地的电网规划。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和±800千伏及以上直流、1000千伏交流电网

(六)项目核准后,如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站址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原核准部门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办理核准文件。重大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工程建设施工。

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核准部门报送延期申请,原核准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核准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项目业主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手续后,依法依规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电网工程应从减少土地资源占用和节能环保的角度进行设备和杆塔选型、基础型式、施工组织等方面工作。

(三)项目业主应加强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施工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水保措施,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五)项目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工程质量相关规程规范,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作质量。

四、规范工程验收

(一)项目建设后,项目业主组织环保、消防、土建等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工作。

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项目核准部门上报启动验收的请示。核准部门接到启动验收的请示后,及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项目建设等单位开展启动验收工作。

启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投运。投运一段时间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原核准部门备案。

(二)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启动验收的相关材料和经审计(审核)的投资决算报告作为核定输配电价的依据。

(三)项目业主应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后评价。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电网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

(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三)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建设,凡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程序核准、建设、验收的电网项目,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中涉及城乡规划、国土管理等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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