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布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jianping 甘肃光伏扶贫
(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
第四章 电站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元进行集中运维管理。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光伏扶贫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财政资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租赁费)、运维费,也可从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包括场站看护、巡视、光伏组件清理、场地清扫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联村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市区将资产确权至各村集体后,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接入和电费结算流程图,确保项目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和电费结算。省电力公司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并及时结算电费和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发放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三十四条 省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执行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扶贫办负责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收益分配、项目竣工验收等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开展光伏扶贫政策宣讲培训。市、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向有关乡村干部和相关贫困户宣传光伏扶贫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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