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光伏电站

来源: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四部委企业自建光伏电站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第二十一条提出:要合理降低用能成本,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这不是国家第一次喊话让企业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了,为了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理念,此前,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地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加大对公用事业、网络型行业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企业公共信用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推动部门间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提升监管效率。推动认证国际合作,推进“一审多证”,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规范“多证合一”改革。抓好“证照分离”改革提速,推动“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多证合一”整合目录,推进全国范围内“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的规范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加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多项措施,着力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选择北上广深作为重点地区,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狠抓具体部门和工作环节,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争取2018年年底前在北上广深率先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包括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8.5天。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研究开展取消新设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许可事项试点。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实践更加简化、便捷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与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建立完善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查找存在问题和差距,持续改进。

(十五)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省级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见面”审批服务。

(十六)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核准类项目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加快项目报建手续办理;探索通过强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机制,推动简化项目能评、环评工作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精简审批程序。

(十七)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推动取消生产许可;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推动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的,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

五、延续“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等政策降低人工成本
(十八)保持政策连续性降低人工成本。加快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保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变,阶段性对符合条件省份的费率进行下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会费缴纳政策。研究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研究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十)实施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六、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一)合理降低用能成本。深化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继续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制订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则,推进建立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交易电量和交易比例大幅提升的市场结构及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格改革,开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核。通过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以及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指导地方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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