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jianping 国家能源局“获得电力”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相关供电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4-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开展重点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召开启动会,明确工作内容、组织形式和相关工作要求;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企业自查(6-7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对照工作方案,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电网企业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着力解决问题,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举措等。7月底前,各电网企业将自查报告报送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三)现场检查和重点督查调研(8-9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网企业报来自查报告基础上,通过“双随机”抽查、针对12398热线投诉举报问题事项重点核查、对重点企业和用户督查调研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梳理问题向受检单位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将视情组织派出机构人员和第三方专家等组成督查调研组,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升(10-11月)。一是形成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总结报告。国家能源局组织华北、华东能源监管局及国家电网公司及时总结北京上海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工作,提出复制推广建议。二是建立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制度。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总结用电报装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用电营商环境日常监管制度,于11月底前报备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三是形成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监管报告。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电网企业自查及现场检查基础上形成监管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监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对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接电提升服务举措,如简化办电流程、压缩用户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提升供电可靠性、推广线上渠道应用等制定、宣介和落实监管情况;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用户“获得电力”便利水平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深化落实《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情况;各类高、低压用电报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情况;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及施工(临时)用电报装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管情况;电网企业用电报装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监管情况;关于加快电力规划路由、道路开挖等审批速度等难点重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有具体的案例支撑,务求事实确凿、表述准确,对问题企业要明确点名。国家能源局在报来的监管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汇总形成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监管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电网企业对个案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长效办法推动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认真实施。北京上海两地、国家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迎接世行“获得电力”指标评价各项工作。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电网企业是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认真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专人定期梳理报送相关材料。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结合本监管区域实际,认真监督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反馈相关电网企业改进完善。

(二)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各地区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作,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加强对各地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涉及规划路由、道路开挖等跨部门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速度。各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三)强化公开,注重解读。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指导和督促电网企业将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通过门户网站、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工作中要注重宣传解读,综合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媒体专访、政策问答等方式让电力用户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关注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中电传媒集团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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