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相关专项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编辑:wutongyufg 电力体制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相关专项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86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专项方案已经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已由省政府印发(浙政发〔2017〕39
 


 

附件4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39号)的精神,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浙江电力市场,实现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规范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在政府监管下,为浙江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章程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资产所有权和业务管理权分离。

  第三条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Power Exchange Center Company Limited    

  英文缩写:ZJPEC

  第四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庆春东路30号。

  第五条公司由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出资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按照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二)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经营宗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市场主体、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经营范围: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电力交易,管理各类电力交易合同,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开展浙江省电力市场建设和规则的研究,提供咨询、培训等市场服务,组织发布市场信息,协助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三)股东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条股东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所占比例: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公司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等事宜;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等重大事项,事先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省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均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浙江电力市场规则》(后续制定)规定的任职资格。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或具有违反任职资格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任免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续委派。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股东审批后实施;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签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师若干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应程序;

  (五)组织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签发;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须经党委(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未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五)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并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和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三十条本公司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省级电网调度机构相应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下列顺序,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三)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六)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单位劳动人事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接受股东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执行劳动保护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三十八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以下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资产重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公司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所属单位和部门重要干部的任免;

  (七)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

  (八)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加强纪律检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二)条以外的情形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同意,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经股东同意,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