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福建省能监办 编辑:wutongyufg 电力市场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 配套文件、《售电公司

  第九章 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条 用户负偏差超过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条 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市场交易售电价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一条 因电网堵塞、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十二条 上述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在当月电费结算时结清。因市场主体执行交易计划出现偏差产生的考核资金单独记账,纳入全省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十三条 对售电公司的电量偏差考核,参照用户偏差考核规则执行,其电量为售电公司代理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并对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八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具体管理和发布。

  第八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成员可按权限查看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按时获得其私有的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场运营机构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其私有信息。

  第八十八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电力市场交易前披露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交易前披露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注册市场主体名单及基本信息;电力市场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要求;发电企业和用户、售电公司违约执行标准;
  (二)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损耗率;
  (三)电力市场交易成交电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价差),当期各类发电边际成本价;
  (四)每月10日前披露上月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信息;
  (五)授权发布市场干预信息;
  (六)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季/月)度交易前应披露对应年(季/月)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需预测、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发电类别机组平均利用小时预测、各机组可发电上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实时负荷曲线、发电曲线
  (分类别),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安全约束限制依据等。    
  (二)在电网安全约束对直接交易产生限制后及时披露约束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影响范围、约束时段等。
  (三)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市场调控

  第九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九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交易保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九十五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研究建立市场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九十六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交易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它认为有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九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福建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暂停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执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七)国家政策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九十九条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调控。

  第一百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第一百零一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违规处理和信用评价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三条 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进行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监管机构调解,按国家《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执行,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监管办提交调解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调查处理,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市场主体以外其他用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后,不按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单、电子合同等);
  (五)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欠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六)不按时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七)其它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市场主体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单,即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市场准入注册名单中删除。在取消相应用户类别销售电价政府定价前,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和违规情节较轻被退出市场的,在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面清单退出市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注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部门、市场成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一百零七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市场成员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客观反映市场成员的经济承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条 市场成员可对有关违约、违规等情况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违约、违规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裁定结果,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网站按照指定格式发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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