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三)财政金融

  10.设立区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11.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区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目前市级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9:51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政策今后如有调整便按新的规定执行)。

  12.居民家庭自建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由区级财政按投运后发电容量倒推得出的装机容量计算值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初装费奖励,并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目前市级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9:51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政策今后如有调整便按新的规定执行)。

  13.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押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任何额外融资条件。

  (四)电网支持

  14.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办〔2012〕1560号文件精神,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16.项目运行后,由鹿城供电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电力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需求数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及时向鹿城供电分局拨付补贴资金,电力部门再向项目业主转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鹿城区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发改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鹿城供电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各街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街镇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后)。区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强化督查。区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严格要求项目审批单位按政策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严格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对以弄虚作假等行为非法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业主,依法予以处理。本意见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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