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dongyiqiang 黑龙江售电侧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售电侧改革,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试点内容
  
  (一)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试点区域发用电计划。除优先发用电计划外,逐步实现其他上网电量以市场交易为主,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二)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发电企业同售电公司或其他电力用户自主协商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电力交易价格。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前,输配电价暂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执行。
  
  (三)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鼓励以混合所有制发展配电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其他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四)开放电网公平接入。试点区域内的用户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电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简化流程,为用户高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碍用户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售电企业和用户公开试点区域内电网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相关区域内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
  
  (五)完善交易结算方式。组建股份制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托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市场化交易,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逐步完善交易模式和交易机制。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市场交易组织、主体注册、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交易合同备案等服务。理顺交易机构同调度机构关系,在符合电网安全校核要求的基础上,确保交易电量予以执行。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结算并开具发票。
  
  (六)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电力交易情况和信息,及时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制定适用于配售电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参考文本、用户并网技术协议参考文本等,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根据不同层次的配售电企业类别,研究建立零售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试点范围电力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体系平台。

  五、工作机制
  
  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黑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环保厅、电力公司等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工信委负责试点区域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及售电公司的准入工作;省物价监管局负责核定输配电价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输电服务等工作;鹤岗市政府负责实施鹤岗经济开发区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为今后在全省全面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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