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dongyiqiang 海南电力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各省(市、区)电力体制改革路径,有序推进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拟以“围绕大用户直接交易为突破口,配套建立过渡输配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逐步推动海南电力市场建立”的思路,开展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四、试点主要内容

  (一)大用户直接交易

  在保障优先发电、优先用电的前提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逐步扩大交易电量规模,现阶段对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进行有序控制。先期适当放开110千伏以上专变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逐步放开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交易价格按市场规则形成。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近期参加直接交易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火电机组,远期将适时逐步向其他发电企业放开。未开放的用户暂维持现行由电网统购统销的办法,现有的自供区、增量配电公司等,可采取趸售方式向电网公司购电,也可以向发电公司购电。

  (二)培育售电主体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出台售电主体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制定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细则。适时成立电力交易机构,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先期选取电力自供区、部分工业园区等组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通过培育配售电业务主体,逐步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形成售电侧竞争市场。

  (三)建立输配电价

  明确过渡阶段输配电价按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同步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开展分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

  (四)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

  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辅助服务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售电侧,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结构

  建立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省领导任召集人,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政府法制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电网公司、重要发电企业、重要用电大户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成员由省直主要单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电网公司指定人员等组成。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议定电力体制改革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健全政府管理方式

  一是将电网规划、标准、并网准入等行政权逐步纳入政府管理,为后续输配电价和新能源消纳建立基础;

  二是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海南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电能质量、并网标准以及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为其上网消纳及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

  四是推动城镇居民用电抄表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居民实际用电费用,提高终端配电网质量。

  (三)强化试点督导

  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好实施,及时开展评估和总结经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查室适时就试点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实施步骤、重点任务,按照方案的整体部署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报道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强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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