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监办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全省光伏发电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我办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国家能
  第十四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一)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并网光伏电站不能全额上网。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一)光伏电站项目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电能计量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校表,检测校验装置配置和能力资质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电量计量的标准和规定。
  (二)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计量装置配置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下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进行电费结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二)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应当严格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三)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对于上网电量的抄录、确认以及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确认、支付等时限要求,应当参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助资金,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二)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第十八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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