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监办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全省光伏发电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我办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国家能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八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
  第九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二)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要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三)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四)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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