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admin 浙江光伏应用产业实施
浙政发〔201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核心,支持企业加大对材料、转换效率、系统集成、新一代产品、电网接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组织实施光伏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并列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光伏产业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扶持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上下游协作定制。支持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标准化,推动制造模式向精致化、高效化方向发展。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光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

  (三)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光伏配材、应用系统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建立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二)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范围,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5%以上两个档次,对每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省财政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每项省补助经费100万元或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所在市、县(市、区)给予相应支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骨干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成长型光伏中小企业,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进口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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