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光伏发电
11月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链条管理,包括资源调查、规划时序、项目谋划建设及监督等方面。绿电直连配套电源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光伏发电改造升级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管理。

附件包括河北省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程序,河北省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标准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5日。

全文如下: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风电光伏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有序推进项目高质量开发利用,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链条管理,包括资源调查、规划时序、项目谋划建设及监督等方面。绿电直连配套电源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光伏发电改造升级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 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原则推进,确保全省绿色低碳目标实现。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风光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性配置(以下简称“竞配”)工作,推动项目建设依法依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确定全省及各市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为项目规划布局提供基础支撑。

第六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梳理已建、在建、已批未建等存量项目,搭建风光资源观测网络,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用地政策要求,筛选可开发区域,摸清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全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需求,优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将有关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释放更多风光可开发资源。

第三章 开发时序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风光资源普查成果,统筹制定全省风电、光伏发展相关规划,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规划目标,统筹区域资源,编制落实市级相关规划。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精准细化落实项目选址,编制县级开发方案。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有关要求,拟定全省及各市年度开发规模,经征求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意见后分解下达。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结合全省和各市、县(区、市)风光资源分布情况和规划发展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同的原则,加强项目配套电网工程规划布局,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展需求。

第四章 项目谋划

第十一条 各市应按照规模化、基地化要求谋划项目,提高资源开发效率,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应充分利用闲散土地资源,6兆瓦及以下的地面小型光伏电站不占用各市资源量及年度开发规模。项目谋划阶段,不明确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开发规模,组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级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和规划布局工作,明确项目类型、选址、规模等,确定项目建设方案,排除用地、用林、用草等限制性因素,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市应从源头优化风光资源配置,避免出现县域内、县域间项目坐标互相冲突,与电网规划工程冲突,选址坐标不满足环保噪音要求、安全距离等问题。建设方案应具备开展收益测算的技术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组织省级电网企业审核电网接入条件,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章 投资主体竞配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竞配确定,确定投资主体前,各市、县(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开发企业出具前期函,不得通过签订资源开发协议等方式变相为开发企业圈占资源。未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开展投资主体竞配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定竞配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制定竞配工作方案,并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项目信息、时间安排、评分标准等,严格开展竞配,初选项目投资主体。竞配结果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按程序审定后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市竞配工作进行监督,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分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并网时限等。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电网企业据此制定接入方案。

第十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应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开发建设“黑名单”的,不得参与竞配。

第十八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开展竞配工作。各市、县(区、市)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套产业投资落地、落户二三级子公司、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参与竞配的条件。

第十九条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退水渠和干渠外边坡、园区厂区等自有土地开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需参与竞配,项目投资主体由产权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不占用各市资源量及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章 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批复内容进行核准(备案)和建设。严禁超规模建设、私自合并或拆分项目,确需合并、拆分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成投产前严禁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比例,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整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因注册全资子公司需变更投资主体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严控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并网时限要求建成并网,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全容量投产的,未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未并网的规模全部调减,取消和调减的规模一律收回。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项目建设进度开展评估,及时对长期批而不建的项目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市)应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开展安全施工督导检查,及时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建设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生态环保等政策要求,严禁未批先建、毁麦割青、毁地毁林。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做好并网发电项目验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网项目清单、新增装机规模、发电量及利用率等相关信息。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建档立卡信息。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省项目谋划、申报、审核,下达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做好各类电源和各等级电网中长期规划,促进网源协调发展;各级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专班应发挥协调作用,提高跨部门沟通协同效率,加强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交通、水利等各环节衔接管理,做好项目建设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谋划的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区、市)科学布局项目,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落实用地条件;会同市级电网企业结合当地电网现状和规划情况,研判项目接入与消纳条件,提高项目谋划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保障资源普查、项目谋划、竞配等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用地、资金等资源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按时开工、投产。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结合项目规模和布局,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加快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并网时限要求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程序

为强化风电光伏项目开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指导各市做好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项目竞配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竞配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成立竞配工作专班
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竞配工作专班负责竞配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作专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负责制定竞配工作方案、发布竞配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竞配结果公示等工作。
其中,如工作专班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职责范围。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操作细则、开展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组织评审会议、出具评审报告等。第三方咨询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电力行业咨询甲级、乙级)、专业能力及良好信誉,确保评审程序合法合规、评审方法科学公正。
(二)制定竞配工作方案
工作专班或会同第三方咨询机构,起草编制竞配工作方案,明确竞配项目范围、申报要求、评分细则、申报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公开申报阶段
(一)发布竞配公告
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竞配公告,需明确竞配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地点、项目规模、项目类型等)、申报条件、材料清单、申报时限、评审方式、咨询联系方式等,保障申报企业知情权。公告中需明确,除企业财务状况、业绩等必要证明材料外,申请报告、技术方案说明等其他材料中需隐去企业名称、标识、人员姓名等可识别信息,以便专家进行“盲审”。
(二)企业申报受理
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按公告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财务状况证明、业绩证明材料、信用记录查询报告、支持性文件等,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按期并网投产等出具承诺函(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自愿取消参评资格;项目如不能按并网时限要求全容量投产,自愿取消项目或未并网规模)。工作专班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提交时间、完整性进行初步核查,逾期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满足“盲审”要求的,不予受理。每个项目参与竞配的企业数量不得低于三家,若申报企业不足三个,则该项目当次不开展竞配工作。对于单个项目,属于同一集团(一级公司)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能同时参与竞配。以下属公司名义独立或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参与竞配的须提供集团(一级公司)签发的授权唯一性证明。
三、评审阶段
(一)专家评审组织
1.工作专班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专业匹配、回避原则”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名单需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名,本市能源、自规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人员不得参与专家组。各市应尽快建立专家库,采用“盲选”方式确定参评专家。
2.评审前组织专家开展政策培训,明确评审纪律、评审标准及工作要求。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审,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含市级竞配工作专班、第三方机构参与人员)需严格遵守竞配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专家信息、评分情况等涉密信息;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专家组严格按照审定的竞配程序、评审办法及评分细则,分两步进行独立打分,首先对企业申报的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盲审”打分,此后再对企业能力等其他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评分结果经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
(二)评审结果排序
1.工作专班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专家评分进行汇总复核,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结合平均得分情况,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及备选企业顺序,形成排序结果明细表。
2.排序结果需经专家组全体签字确认,工作专班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发现评分汇总错误的、打分不合理的,需及时组织专家复核并修正。
(三)评审意见形成
1.工作专班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结果排序,编制正式评审报告,内容包括:竞配工作开展情况、申报企业情况、评审程序执行情况、评分汇总结果、入围及备选企业名单等。
2.评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时附专家评分表、合规性审查记录等佐证材料,供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和归档。
四、公示阶段
1.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入围企业及项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设立异议受理通道(含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安排专人受理企业或公众提出的异议、投诉,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异议处理意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将竞配项目及入围企业报市政府审定后,呈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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