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保护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太阳能、风能等项目应严守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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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报道,编辑:秋石)湖北省人民政府6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今年8月1日起,作为湖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也是实行长江大保护、贯彻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

(综合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报道,编辑:秋石)湖北省人民政府6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今年8月1日起,作为湖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
该《条例》的实施,也是实行长江大保护、贯彻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条例》规定,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
《条例》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气象专家介绍,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湖北地处北纬20℃—30℃的亚热带,四季分明,气候温润,资源丰富,立体开发潜力巨大,省内各地每年接收的太阳总辐射能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的能量,年空中水资源量在815—1253厘米。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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