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调峰和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

来源:贵州能监办 编辑:jianping 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日前,贵州能监办发布通知,就《贵州电力调峰和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贵州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贵州电力市场改革,激励发电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黑启动辅助服务,确保贵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交易品种概述】结合当前我省电源结构与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主要开展机组深度调峰、机组启停调峰、电储能调峰交易等交易品种。根据市场发展,逐步开放可中断负荷、需求侧响应调峰、机组错峰等新的交易品种。


第一节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


第十六条 【深度调峰定义】机组深度调峰服务(以下简称“深度调峰”),指因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开机的燃煤机组主动调减出力至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以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的交易。负荷率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服务属于机组承担的基本义务,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无偿调用。

参照当前调峰辅助服务实际执行情况,规定燃煤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为其额定容量的 50%。燃煤机组因开、停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异常导致机组运行在深度调峰区间内,不视为提供深度调峰。


第十七条 【深度调峰档位】初期,燃煤机组深度调峰按运行负荷率共分为三档,依次为:

第一档,对应机组负荷率小于 50%大于等于 40%区间。

第二档,对应机组负荷率小于 40%大于等于 30%区间。

第三档,对应机组负荷率小于 30%区间。


第十八条 【深度调峰容量】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容量采用“分时、分档”统计原则,以 15 分钟作为单位计量周期,每个计量周期燃煤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的积分电量。


第二节 机组启停调峰交易

条 第十九条 【启停调峰定义】机组启停调峰服务(以下简称“启停调峰”),指因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开机的燃煤机组根据交易结果及调度命令解列,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在10 小时内按电力调度机构命令在 4 小时内再次启动本机组或者同一电厂内其他机组,从而为系统提供的调峰服务。燃煤机组因换机运行、故障异常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机组停运,不视为提供启停调峰服务。


第二十条 【启停调峰供应量】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供应量为机组按照交易出清结果执行调度指令提供启停调峰的次数。


第三节 电储能调峰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电储能调峰交易定义】电储能调峰交易(以下简称“储能调峰”),指一定容量的蓄电储能设施通过在低谷时段吸收电能,在其他时段释放电能,从而提供调峰服务的交易。电储能既可在发电侧,也可在负荷侧或以独立市场主体为系统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电储能调峰设施在运行日低谷调峰时段严禁运行于放电模式,以其处于无有功功率交换状态作为低谷调峰期间的基本调峰辅助服务运行要求,若低谷调峰期间处于充电状态,则视为提供了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合理配置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鼓励集中式间隙性能源发电基地配置适当规模的电储能设施,实现电储能设施与新能源、电网的协调优化运行;鼓励在小区、楼宇、工商企业等用户侧建设分布式电储能设施。


第二十二条 【储能调峰容量】调峰市场中仅对储能调峰进行补偿,不涉及电储能调峰设备电能服务有关费用结算要求。采用“分时”统计原则,以 15 分钟作为单位计量周期,每个计量周期提供的储能调峰容量为电储能设施按照调度指令实际发生的平均充电功率,可表示为:电储能设备储能调峰容量=平均充电功率


第四章 交易组织实施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模式】调峰市场中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储能调峰采用“单边竞价、按需调用”模式开展。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发布调峰需求,调峰服务提供方按要求申报;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和系统运行需要的条件下,原则上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成本最低原则调用。


第二十四条 【启动条件】调峰服务交易根据系统实际调峰需要组织开展。原则上,当所有涉及的燃煤机组基本调峰调用完毕后,为鼓励电储能产业发展,优先按申报价格从低到高依次调用储能调峰。当储能调峰调用完毕或无储能调峰调用资源,且至少需要 1 台燃煤机组提供深度调峰服务时,启动深度调峰;当所有燃煤机组申报的较低档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均调用完毕后,才能调用较高档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当所有燃煤机组

申报的深度调峰能力不能满足运行要求,至少需要 1 台燃煤机组提供启停调峰服务时,启动启停调峰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时段】调峰市场全天按 15 分钟设置96 个计量周期。00:00 为第一个计量周期起始点,24:00 为最后一个计量周期终止点。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组织】调峰市场交易组织包括交易申报、调用执行两个阶段。现货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前,深度调峰执行采用“分档排序调用”模式。


第二节 交易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报时间要求】初期,采用按月申报模式,调峰服务提供方于每月底 25 日前申报次月调峰市场交易数据;若由于突发情况需要月内修改,提交两天后生效。待市场逐步发展,现货市场建立后,再开展日前申报模式。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要求】市场主体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数据申报,有关内容要求详见下表。


第二十九条 【申报数据校核】交易中心根据报价限值等申报要求对燃煤电厂调峰市场进行申报数据校核,于每月 27日前将申报数据提交调度机构。


第三十条 【最小发电出力异常处理】若所申报的燃煤机组最小发电出力大于其历史实际达到最小发电出力的 1.05 倍时,该机组所属电厂须给予书面情况说明。若存在恶意申报、干扰市场的行为,将参照“两个细则”中违反调度纪律有关条款考核。


第三十一条 【分档排序处理】调度中心根据各燃煤机组申报数据对其进行分档排序处理。所谓“分档排序调用”是指将处于运行状态的燃煤机组,根据其深度调峰申报价格、机组容量等参数排序,编制形成每一档燃煤机组调用序位表,作为深度调峰调用依据。


原则上,优先按照每一档深度调峰申报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照机组容量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若申报价格与机组容量均相同,则纳入同一序位。


第三节 调用执行


第三十二条 【调用执行要求】“分档排序调用”模式下分为日前预安排和实时调用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日前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中长期电量安排、清洁能源消纳等有关要求,根据日前负荷预测、清洁能源功率预测等边界条件,编制次日发电计划。若在运行的燃煤机组深度调峰申报量不能满足该需求,则对启停调峰机组按照价格由低到高做预安排。若经评估燃煤机组深度调峰申报量与启停调峰申报量之和仍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则优先安排燃煤机组停机备用,其他极端特殊情况按照市场干预中有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时调用】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用调峰服务,优先调用储能调峰,再根据实际情况调用深度调峰、启停调峰。

若评估发现实际运行中深度调峰申报量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时,按照启停调峰机组预安排依次调用启停调峰,直至深度调峰满足运行要求。

根据实际调峰需求,按照深度调峰调用序位表中调用次序,确定该运行日实际调用的深度调峰机组。考虑当前全网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响应能力实际情况,原则上纳入实际调用的燃煤机组按照等负荷率原则调用。特别的,若燃煤电厂的所有机组处于同一区域电网运行,且属于同一调用序位,则可将该电厂作为一个调用对象,但所承担的总深度调峰容量须等于按照机组调用时所应承担的深度调峰容量之和。


第三十五条 【安全校核】日前预安排与实时调用等各阶段必须考虑电网运行约束,确保满足安全校核的要求。对由于为满足清洁能源消纳等运行要求,导致局部区域调峰的情况,该区域相关燃煤机组应优先保障满足安全校核要求,按电网实际需求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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