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条 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组织对各县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2017〕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各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各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审核县级政府申报的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出台本省光伏扶贫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电站建设与运维,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电站,按本办法执行。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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