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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取得完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对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可代替房屋权属证明,可用于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第十四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 第十五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实现“光伏+建筑”经济性和美观性的有机统一,按照整洁、协调、美观的基本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在建筑构件中融入当地鲜明文化特色,符合广东省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受理和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由项目业主到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项目报装申请。项目业主提供的报装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且项目所在地仍有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意见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取得受理意见书仅代表项目所在地仍有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不代表供电部门同意项目并网接入。 电网企业出具受理意见书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供电部门取得受理意见书后,持项目风貌设计方案向属地镇(街道)申请审查意见,经属地镇(街道)同意并在完成备案项目后,方可施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按照《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属地供电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属地供电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各镇(街道)开展现场验收(流程详见附件2),并填写《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登记表》(详见附件3)。验收通过的,供电部门按程序为其接入电网。验收不合格的,由对应部门分别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令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为其接入电网。无法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手续不完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接入电网。 第五章 安全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 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指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光伏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供电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并网验收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未备先建”、“少备多建”等行为。各镇(街道),区直部门和供电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各镇(街道):负责审查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做好城市容貌标准管控。负责核实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权属情况。联合供电部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验收。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与区城管执法局依职责对属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将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将违法违规光伏建设项目函告惠城供电局予以解列或不予并网。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光伏建设参建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荷载评估等指导监管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光伏+建筑”应用工作,发布风貌管控有关规定及图集,指导各镇(街道)风貌管控审查工作。负责将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划定情况向全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用地地类性质核查、用地审批工作。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因地制宜地推动光伏相关产业发展和培育,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各镇(街道)对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含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值)进行查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对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已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农业建(构)筑物项目出具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光伏市场监管,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无照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 区文广旅体局:将全区列入文物保护的单位向全区各镇(街道)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将全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向全区各镇(街道)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项目涉及农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进行交通安全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 惠城供电局:负责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按要求公布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根据电网承载能力和并网接入要求对项目出具受理意见。负责并网接入验收(不含光伏板)和结算服务工作。配合属地镇(街道)或区直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解列。联合各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并网验收。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2.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