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无锡市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为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实施细则如下。

一、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
(一)采用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开发规模原则上应不大于用户变压器总容量。
(二)鼓励全额上网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公共电网。
(三)在高速服务区红线内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围栏、农村道路、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项目,依据国家要求按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四)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五)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类项目按照企业投资有关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得通过隐瞒场地租用关系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备案,后期从产权人名下账户提取发电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原则上每周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一次集中代理备案。电网企业做好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进行评估确认。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文件要求,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备案,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如委托他人办理,经办人须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七)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项目仍未作出处理的,备案机关移除项目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水平
(八)全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组织电网企业通过政府官网、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本地区本季度可开放容量信息;对可开放容量不足地区,电网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备案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开预警。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需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十)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意向受理时,须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并网意向书等材料。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接网时,须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并网意向书、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委托书。
(十一)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具备条件后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按流程并网。
(十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
(十三)鼓励投资主体以“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主动参与虚拟电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优先接入电网。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聚合商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四、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管
(十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按集中式光伏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项目业主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十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后连续三个月未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三个月内项目仍未发电的,电网企业告知投资主体或向社会公示后,对项目进行销户处理;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手续。
(十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进行建设并网,对擅自并网或超容量建设的项目,由供电公司通知予以整改,经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作出整改的,供电公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对项目予以解网。
(十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2024)。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时须同步做好“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装置安装调试和接入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开展“四可”装置安装调试和接入系统工作。
(十八)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十九)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进行协调解决。

五、附则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锡发改能源〔2015〕19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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