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能源法草案

陈仪方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编辑:jianping 能源法草案
   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能源法立法进程迄今已有近20年,上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是在2020年,当时由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版本”)。再上一次则可以追溯到2007年。

  与2020年版本相比,草案最显著的改变是篇幅压缩,目前共九章六十九条,约8000字。2020年版本则有十一章一百一十七条,约14000字。草案接受了2020年版本中的大量内容,但有所精简。具体章节设计上,草案将2020年版本第三、四章“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合并为“能源开发利用”一章,条款数量大幅减少。“国际合作”不再独立成章。

  从内容上来看,草案表现出了更强的政策法特点,全文着重描述制定政策的主体在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市场化、应急储备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政策态度与职责权限。草案对于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进一步减少,主要集中在对能源供应企业的服务要求和对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无歧视开放要求上,2020年版本中对能源企业和用户的一般性规定,如能源设施、场所安全保护、用户付费等要求都不再体现。

  2020年版本公布时,“双碳”目标尚未宣布。此次新版草案开宗明义,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对于各类能源品种的态度立场,草案与现行能源基本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能源法应该更注重规范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更注重对能源政策的法律确认,这在我国能源法立法过程中长期存在争议。理论上,法律规范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在实践中,针对特定领域的立法也会遵从现实,显示较强的政策性,尤其是在政府发挥作用明显、受体制改革和国家战略影响极大的能源行业。对于立法形式的选择,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除了立法形式上的争议,能源法的立法必要性、内容定位以及多元利益关系等复杂性问题,使得能源法的立法进程充满起伏,以致长期搁置。预计此次草案公布后,各方仍会有热烈讨论。

  不过,一部内容更精简的能源法有助于凝聚各方共识,聚焦对关键政策的提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分歧,一些具体的议题可以通过能源领域的单行法来体现,如已经纳入修订计划的可再生能源法、与能源法草案同步审议的原子能法以及近年来修改呼声较高的电力法。这可能也是立法者强调能源法政策性特点的一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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