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光伏产业需要理性思维

“不能说我们现在九成以上出口就说国内应用发展慢,只能说是这个产业发展太快了。企业应该适应产业的发展规律,要明白不是靠产业来推动市场,而是产业要适应市场的发展节奏。”

  4月1日,施行不到四年的《可再生能源法》经过修订后再次实施(为便于叙述,以下分别将修订前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简称为“旧法”和“新法”)。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颁布到修订所用时间最短的法律。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之迅猛,由此亦可见一斑。
  有专家认为,将规划内容和地位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成立可再生能源基金,是新法中的三大亮点。但也正是这几处亮点,特别是后两者,从该法修订之初直到正式实施以来,一直都是业界争论的焦点。
  那么,“新法”的实施,究竟会对光伏产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其实施细则何时出台?是否会促进光伏上网电价早日落地?
  带着这些业界关心的问题,4月17本刊记者在北京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先生,本文是经过整理的访谈内容。

 

  ■新法有些偏完美
  《太阳能发电》: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您怎么看待此次法案的修订?
  李俊峰:《可再生能源法》颁布的时间本身不长,2006年才开始实施,到去年开始修订也就施行了三年多的时间。我觉得,这次的修订立意很好,改动不大,对“旧法”没有进行大的改动。但是总的来看,略显仓促,包括新增补的一些内容,力求完美,有可能带来操作方面的困难。
  2005年2月《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到2006年1月实施,尽管时间也有些仓促,但各个方面还是在实施当月就颁布了关键的一些实施细则,随后接着紧锣密鼓地先后出台了(其余)20多个实施细则,对这个法律在当时的实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但“新法”2009年12月末开始修订,到2010年4月1日实施,中间有元旦、春节和两会等,留给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间不够充裕。目前“新法”已经正式实施十多天了,还没有一个细则出来。
  另外,“新法”正式实施后,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也正在逐步显露出来。比如重点修订的三个地方,其中两个执行起来难度都很大。
  一是把原来的专项资金改为专项基金。可基金的运作很复杂,必须有一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机制,比如基金征收的范围、具体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等,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是一个相互矛盾的表述,既要保障性,又要全额收购,让人很难理解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就更谈不上可操作了。
  实际上,全额收购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电网来说,所有的电源都要服从调度,这是电力法所规定的。如果要求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又要求发电企业接受调度,同时又缺少配套的激励措施给电网,那么电网企业很可能会提出极其苛刻的收购要求,这反而制约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
  而“新法”规定“发电企业有义务协助电网保障电网运行安全”,这给了电网企业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假如电网提出,只有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全额收购,试问有哪个发电企业能作出这个保证?
  煤电、水电、核电都没有把握说不出事故,谁能保证煤电、水电、核电不出事故?也就是说传统的发电方式也没有能力独立地保障电网的安全。
  电网安全是一个系统问题,不是一座电站能够保障的。如果执行这个规定,核电恐怕也搞不起来了。煤电和水电同样也有安全问题,煤电不也照样有锅炉爆炸、煤炭短缺(比如冰雪天气造成的供煤不足),水电也有大旱无法保障供电的问题。
  所以说几乎所有的发电方式都有技术和安全隐患问题,但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对其他电力来源都没有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为什么单独对可再生能源上网提出这样的要求呢?这种要求有些苛刻,也过于完美了。
  “新法”试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但这种协调是很困难的。现在逐步显露出来一些问题,也造成了发电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电网之间的矛盾。风电装备的标准迟迟不能出台以及各方的争论,焦点都在这里。
  电网的安全应该是从总体上来保障,而不能靠某一个发电企业来保障。依靠某一个电站或单项技术来保障电网的安全,这是做不到的。一个风电站或者一个光伏系统怎么去保障整个电网的安全呢?
  这些要求很完美,但做起来很困难,很容易造成相关各方的矛盾。而实施细则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什么条件下保障电网的安全,什么条件下风电、光电这样一些间歇式电源可以入网,这需要很完美的实施细则。
  对于在发展中的事物,如果要求很完美,给予的压力很大,那我们可能什么事情都很难做得出来。如果给予一定的空间,让其有一定的自由度,其发展反而可能顺利很多。
  无论风电还是光伏,都不是新技术,都已经运行几十年了,技术上不存在大问题,也不会带来大的破坏。其主要的技术问题是,天气变化风电、光电少发电或不发电,需要电网强有力的容量备用和调度技术支撑。但天气的变化不是突然性的,是可预测和可预见的。这不像核事故那样不可预测,如果能预测,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就不会出事故了。风电和光伏都不会出现这种不可预知的事故,有风没风可以预知,风大风小可以预知,天晴天阴也都是可以预知可以预测的。既然是可以预知的,那就是可控的,就不会出现那种不能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个大国,我们的法的制订应当还是规定得比较笼统一些好,然后通过实施细则来解决执行问题,而不是在法里面规定得那么具体。根据“新法”来制订实施细则,现在看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需要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需要有很多工夫,才可能让“新法”所要求的这种完美目标落到实处。

  《太阳能发电》:“新法”相关实施细则制订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内容?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李俊峰:实施细则的内容首先就是标准,也就是上网的标准问题。保障性全额收购制度的执行,需要风电(或光伏)装备的技术标准、发电企业上网的技术标准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上网电量,这可能会带来很大的争议。
  其次是关于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原来比较简单,就是以电力附加来覆盖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现在改成基金,整个过程就变得复杂多了。比如资金怎么征收?基金出多少?电价附加出多少?这个钱怎么管理?而且原来是一个部门说了算,现在是三、四个部门一起来说话,参与部门一多,就变成了九龙治水,就会降低效率,虽然增加了公平和透明,但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
  不是说这个办法不好,而是这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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