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征求意见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首提配额补偿金制度

2018-10-11 11:32:19 太阳能发电网
首提配额补偿金制度,后续还将出台绿证交易相关细则

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继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面向相关行业协会和主要企业再度征求意见。


  大范围调整配额指标


  与首轮征求意见稿相比,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核算方法,新一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给出具体测算公式。


  大部分省区指标存在不同程度变动,例如京津冀三地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均由11%下调为10.5%,其2020年的预期指标则从13.5%上调为15%;四川、云南两地的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总量配额指标也从具体数值指标变为区间指标(≥80%即可)。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表示,2018年首轮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配额指标,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机构和电网公司依据2017年各省可再生能源实际消纳、跨区交易以及“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研判等情况制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专项评估,细化了配额测算原则、工作流程和重要时间节点,明确在测算过程中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意见。此外,结合各省对配额指标的意见,例如对于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量达到80%的四川、云南,对总量配额只监测,不考核。“对其他省所提合理意见已采纳,不宜采纳的已向地方做了解释。”


  同时,在具体测算方法上,首轮征求意见稿中,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为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而在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为利于配额义务分解落实,测算基数变更为本地区电力消费量。有参与意见反馈收集工作的相关人士透露,“当时大家对全社会用电量作为分母有很大异议,不同省份之间存在分歧,所以在第二轮进行指标测算时也参考了这一意见”。对此,陶冶指出,一方面全社会用电量的统计周期在时间上无法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及年度指标制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全社会用电量作为测算基础,那么包含厂用电和线损等在内的部分配额义务无法落实,很可能出现各个义务主体都完成了配额任务,但整个区域却没能完成的情况。目前版本中的本地区电力消费量主要指终端电力消费,已经扣除了厂用电和线损,就避免了上述情况。”


  明确六大类义务主体


  在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被明确分为六大基本类型。其中,第一类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为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三类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四类为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第五类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第六类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其中,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进一步明确,做到了覆盖整个电力消费侧。”同时,陶冶也强调,如果电网企业已经明确剥离了售电业务,那么真正考核的就是售电公司,电网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例如新疆和内蒙古,省级电网公司售电量已经不足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半,这时电网公司必须组织其他主体一起完成配额。”


  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新一轮征求意见稿已给出了各自的配额计算方式,并进一步明确,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作者:姚金楠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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