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结算系统功能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功能规范》)。笔者结合自己在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功能规范》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不是《功能规范》附件2所描述的分散式市场模式,以下讨论仅限于附件3和附件4。
《功能规范》以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根据编制。由于目前8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尚未公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因此此次编制无法依托一部成型的、完整的、详尽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使得《功能规范》带有一些具有电力市场规则属性的内容。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电网结构、能源禀赋、市场效率、交易成本、电力现货市场阶段性建设等重要因素。例如,澳大利亚设立专门负责电力市场规则制定与完善的监管机构 — 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AEMC根据法律授权,遵循法定的程序行使其市场规则制定与修改职能。在缺少能够引用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情况下,本文重点围绕实操细节性内容而不是市场规则性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结算系统功能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jpg
一 、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
附件4缺少与附件3所述日内市场对应的结算功能。附件3的第7.5 条要求“运营系统将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发送到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系统”。建议补充相关说明内容,核实是否同样也存在对应附件2的日内市场问题。
应明确日前市场的功能要求能否完全支持日前市场预出清。如不能完全支持,应添加相关功能。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的初级现货市场设计含有日前市场预出清过程。
在不能直接引用具体市场规则情况下,建议在《功能规范》中带有市场规则性质的内容之处,应说明其表述具有一般性和预设性,并不能被理解为电力市场规则条款。从逻辑关系上讲 《功能规范》是遵照市场规则的,而不是平行于市场规则的。《功能规范》多处陈述是本应属于市场规则内容。例如,附件3第6.13.1.1 b)条 — “对价格波动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将及时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或电网运营企业进行解释说明,控制市场成员利用市场操纵力导致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问题。”。这样的内容过于简略,可能造成多种理解,不能作为市场规则条款。以上述第6.13.1.1 b)条为例,电力市场规则可以要求市场监管机构(而不是独立系统运营商或电网运营企业)行使监管权力对价格波动进行严格调查审核 ,对市场作出说明解释。
建议谨慎考虑是否把建设完备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库作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初期的重点目标。《功能规范》的基本思路是能够比较完整地覆盖不同市场模式不同市场交易规则下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结算系统功能需求。笔者认为,要达到附件3的第6.14.1.2条 — 规则配置所述“提供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库,供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按已公开发布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集中配置维护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库。支持在线修改、生效规则,无需修改或重启运营系统” 的要求,近期的实现难度很大。主要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