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近40年来我国电力体制演变进行了理论解析,认为“国有经济在电力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电力作为基础性行业要承担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是我国电改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制度前提。
文章还分析了不同发展阶段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驱动力量,并指出“5号文”的本质是在电力行业内部的一次国资国企改革,而“9号文”则仅是对传统电力体制的自我完善。文章根据目前电改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电力体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必要性及着力点。
同时,由于现有电力体制自我完善的回旋余地依旧较大,所以真正的体制变革或许要以十年期为界来审视,而这段时间正是我们深化理论和认识的重要时期。
原标题:中国电改四十年,我们太需要这样清醒的深度思考!
文丨冯永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成本与价格研究室副研究员
这两点塑造了电力行业的短期资源配置机制和长期动态平衡机制。同时,当前电力发展面临的一些改革难题,也可以从这一制度前提及随后的行业体制沿革中追溯。
电力体制改革的起点
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电力行业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当时的电力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价、量、投资的决定权高度集中,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则成为计划定价、定量、定投资的主要依据。
当时,为了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电价受到严格控制并被严重扭曲,结果造成了“六五”期间(1981-1985年)的平均销售电价反而比“一五”期间(1953—1957年)下降30%,而同期供电成本则在不断提高。电力与其他行业形成了中央财政强预算约束下的行业交叉补贴,这造成电力行业既缺乏发展动力又缺乏效率,成为当时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改革开放之初,中央财政集中办电资本严重匮乏,“让电力行业具备‘以电养电’的能力”成为迫切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集资办电”应运而生。
集资办电,就是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电价的办法,改为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集资办电直接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其中的电价改革则提供了投资激励。
具体来讲,伴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保障投资激励,电价具备了回收投资成本的功能,从而形成成本加成的定价特征。与此相适应,定价权需要分散化,即下放给地方政府。成本加成的定价特征和地方政府的定价自主权,共同带动了多元投资主体的投资快速增长:一方面,这迅速消除了电力行业对其他行业(主要是工业)的交叉补贴;另一方面,带动的投资远远超过了补偿性增长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