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旁观者眼中的分布式光伏

2015-03-04 10:55:46 太阳能发电网
2014年初老红写有《对2014年中国光伏发展的几点思考》,其中看法最不积极的就是关于分布式。“其六,分布式重视程度高,但结果未必理想。”如果没记错,当时国家已经在议8GW的分布式建设目标,但是老红实在找不出能够完成的充分理由。现在看来,结果也难出左右,到三季度末,只完成了1

  2014年初老红写有《对2014年中国光伏发展的几点思考》,其中看法最不积极的就是关于分布式。“其六,分布式重视程度高,但结果未必理想。”如果没记错,当时国家已经在议8GW的分布式建设目标,但是老红实在找不出能够完成的充分理由。现在看来,结果也难出左右,到三季度末,只完成了1.34GW。

  2014年国家如此重视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却如此深负众望,一时探讨文章不断,但能切中要害者少。其中有呼吁加强政策、并网、融资等方面支持的,也有谴责国家能源局好大喜功,拍脑袋制定指标的。老红以为,前者于地面集中式光伏可以,在屋顶分布式难以奏效。后者对国家能源局是不公的,因为分布式面临的问题不仅事关市场要素,而且事关体制要素。分布式光伏问题集中反映着制度缺陷对产业发展的障碍,其解决之日,即是中国政治改革重大进步之日。

  一、分布式光伏的政策与结果反差巨大

  分布式光伏直接施惠消费者,2014年,各层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扶持文件的连续出台,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光伏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于是出现一个极大地反差:补贴政策强大,需求市场强大,供给能力强大,市场结果结果却极不理想。

  1、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强大

  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确定了2014年度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GW,其中分布式8GW。

  8月4日,针对制约分布式进展的一些关键问题,国家能源局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大力推广嘉兴市政府对屋顶资源采取了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四统一”模式,把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结合推到一个极致。

  9月4日,国家能源局根据嘉兴会议的调研结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政策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重大调整: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014年,全国各地发布的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的政策几十个,既有嘉兴秀洲引人注目的2.8元补贴电价,又有江西力争分布式光伏第一大省的高调登场。

  201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有关光伏产业的政策约13个,其中明确关于分布式光伏的就达5个。

  2、分布式光伏实际结果不容乐观

  2014年的光伏新闻报道有一大奇观:一边是个人屋顶电站挣了多少钱,分布式光伏令人振奋。一边是建设个人屋顶电站有多难,分布式光伏令人沮丧。《光伏电站上屋顶 钱景诱人困难多》恰是分布式光伏现状的真实写照。

  在这种矛盾而丰富多彩的现象背后,最终反映在现实中的结果如何呢?无疑是不理想的。有关2014年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最终统计数字尚未出来,仅从国家能源局11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看,1-9月新增并网分布式光伏安装量1.340GW,既是包括未并网的安装量,距离8GW的年度目标实在相差太远。

  总之,纵观2014年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国家能源局态度坚定而急迫,政策力度强大而紧密,各地分布式光伏推进不遗余力、表现不一,但实际安装结果却极不理想、值得深思。

  二、原因在于分布式光伏投资的多元风险与有限收益不成比例

  讨论2014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数量,老红在前面采用了“完成”一词,这是一个容易有歧义的用词,因为计划经济一般用“完成”,市场经济一般用“实现”。光伏市场首先是一个市场,是一个投资行为,是一个需要政策扶持的投资行为,所以讨论分布式光伏的问题,一定要站在投资角度思考问题。

  对于分布式光伏现行问题,文章多是呼吁国家更加重视,电网给予更多配合,金融给予更多支持。老红以为,这些只是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必要条件,不是根本条件。即如果必要条件都完善了,中国分布式光伏建设结果就一定理想了吗?老红以为否。相较而言,必要条件已经粗备,是时间问题。根本条件尚不完备,是改革问题。只是根本条件的准确内涵是什么,老红似乎也解释不清。

  政策力度与市场要素是决定分布式光伏市场结果的两大因素,当市场要素一定的时候,如果把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看做自变量、市场结果看做因变量,二者形成一对函数的话,不难发现,在美国、德国、日本的分布式光伏市场,这种函数关系反应正常,即当自变量的政策力度强时,因变量的光伏市场结果走强,反之市场结果走弱;在中国,当自变量的政策力度甚至强于以上国家时,因变量的市场结果却远未达到应有的强大。即在同样的政策力度前提下,中国分布式光伏市场结果在数轴上的斜率是极不理想的。

  2014年初,老红将这一投资行为不理想的原因解释为:分布式光伏投资的收益有限与多元风险的不确定不成比例。现在,老红试从多元风险的构成、原因及其解决之道中寻找深层次的问题。

  从零散的资料中,大致可以获知分布式光伏投资风险的构成和原因:

  1、房屋的所有权风险。其一,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个人用房使用权有效期为70年,商业用房使用权有效期为50年,这使得长期、大规模投资分布式光伏屋顶电站的法律基础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房屋产权不清晰,例如《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项目备案需提交: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但现实情况是,东莞很多厂房和居民家庭的用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并没有办理国家层面的房产证。其三,城市民用楼房屋顶的所有权是共有的,商用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是分离的,光伏电站投资者的资产权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

  2、房屋的使用年限风险。理论上,光伏电池的质保期是25年,所以光伏电站投资的计算期也是25年。现实中,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房屋的使用年限常常难以确定,地方政府的规划会否变化,房屋的所有者会否变化等,都极大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3、房屋所有者的信用风险。光伏电站投资者与房屋所有者形成了交易后,所有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带来的电费支付情况重大影响着投资者的风险系数,特别是在中国法律、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现实中,房屋的所有者与房屋的使用者又经常是分离的,更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4、并网、限电的风险。屋顶电站建成,电站投资人又与电网形成新的交易关系,能否按时并网、产生的电能否全额售出都对电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5、补贴电价收取的风险。屋顶电站发电的售出,使得电站投资人又与电网和国家补贴电价发放者形成新的交易关系,售出的电价能否足额、按时回收,都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已知,过去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补贴电价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的数字非常庞大。

  可见,分布式光伏投资涉及交易对象多、风险点多,风险点事关产权的清晰、投资环境的信用、电网改革的市场化等,每一个风险点对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甚至是毁灭性的。重要的是,这些问题是中国其他产业发展中都会遇到的普遍问题,它们一定不是国务院一个《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几个文件几次会议能够解决的。

  总之,2014年分布式光伏推广中面临的问题,是光伏投资行为中的个性问题,也是中国体制改革中的普遍问题。


作者:红炜 来源: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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