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2016-10-14 08:48:32 太阳能发电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原标题: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引入竞争,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大力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放开售电侧价格,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电水平;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确保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引入竞争,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垄断格局,形成电力、服务等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供需平衡,确保民生用电,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充分考虑电力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确定改革路径,优先开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
易,有序、有效、稳妥推进。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监管到位。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规范购售电交易行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以及信用评价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电网企业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 


  1.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分布式电源;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系统接口,公平向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发布市场信息。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等新增园区的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以及存量电网企业供电区域中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二)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分类。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 

  2.售电公司经营区域。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供电营业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3.售电公司经营原则。售电公司应当以购售电交易为核心业务,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售电公司应当将市场价格水平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享受改革红利;应当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执行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允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所组建的售电公司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鼓励国有大型发电企业、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电务企业、金融机构等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允许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供水、供气、供热、冷热电三联供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等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三)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的资本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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