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2017-08-21 12:07:06 太阳能发电网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 配套文件、《售电公司
  2.电力用户:申报价格=拟购电价格(电度电价)
  3.售电公司:申报价格=拟代理用户用电单元的购电价格(电度电价)
  其中,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零售市场用户购电价格见本规则第七十八条,非零售市场用户购电价格见本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购买方购电折算上网价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用户,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之外的增量配电网用户,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格-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确定其购电折算上网价。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 现阶段双边协商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为主,未来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时间周期的双边协商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于年度交易日之前的3~5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意向,签订年度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分月电量计划,上传双边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第三十九条 双边自由协商交易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统一开放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确认交易电量、电价(价差)、月度分月计划等交易信息。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登记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应与上传的交易确认单约定的电量、电价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为无效申报。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登记日结束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10:00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的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双边交易电量以安全校核结果为准。

  第三节 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双边交易完成后,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四十五条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具体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下: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出让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按照折算购电上网价(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价差)。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格(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价差)执行。
  (三)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结果。

  第四节挂牌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应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还应提交分月电量计划。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第五十条交易开始后,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十一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清。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小于或等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成交;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大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为挂牌价格。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之前,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挂牌交易结果。第五节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两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后一工作日之内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确认成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在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功能完善之前,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公示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一并发布《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电力市场交易确认单》。市场主体在参加交易前应事先阅读交易合同范本;平台登记前应签订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并将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提交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结果确定后,交易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文本内容和交易电量、电价等进行确认。

  第五十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确认单签订后,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备案。

  第六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电力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五十九条 月度安全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1个月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同等情况下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六十一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电网紧急情况导致发电企业交易兑现偏差的,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

  第六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月度交易计划纳入月度发电调度实施计划。

  第六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条件成熟时,对于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七章 交易电量调整及偏差处理

  第六十四条 已注册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通过交易电量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电量互保调剂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或滚动调整等其他方式进行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负偏差2将超过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整。并于每月20日17:00之前,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并将签订的《电力交易计划电量调整申请单》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月度实际完成交易电量与分月计划电量相比,若负偏差电量在及以内范围,则偏差的部分可在后续月份中(仅限于交易合同期内,下同)滚动调整;若负偏差超过,则超过的部分纳入偏差电量考核。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对于年度及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其中输配电价模式的,用户用电单元的电压等级应相同。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3月至10月进行。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交易价格,转让电量应为申请时间次月及以后未履约的合同电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单,于每月18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于当月18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组织出让方、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七条 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每家发电企业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用电单元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其中输配电价模式的,两个用电单元的电压等级应相同。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八条 已签订并备案互保调剂协议的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互保调剂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互保调剂双方应在安全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签订电量转让确认单并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补充签订的电量转让确认单对交易结算方案进行调整。发电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较月度合同电量超发部分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年进行平衡。市场主体电量互保调剂时,不改变其原有交易协议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九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七十条 具备条件的发电企业应装设主、副电能计量装置,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七十一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周期不变。条件允许的,电网企业应尽可能将用电侧与上网侧抄表周期调整一致。

  第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市场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负责开票收费的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其中,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配售电)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也可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七十五条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
  交易电量结算优先级顺序为:
  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③年度挂牌交易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⑤月度挂牌交易⑥短期交易。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根据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的大小情况确定结算方案,实行月结月清。

  第七十六条 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用户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的电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大于计划电量,则正偏差电量归入后续优先级交易可结用电量;无后续优先级交易电量可结算的,正偏差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在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时正偏差电量按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的1.1倍结算。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对价差交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电量;对于输配电价交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交易电量加上输配电损耗电量。
  若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的电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超过交易计划电量的可结上网电量,纳入后续结算优先级电量。

  第七十八条 零售市场电费结算
  售电公司与用户、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均应月结月清。售电市场主体电费结算可保留委托电网企业结算方式不变,也可按以下办法采用通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结算方式。
  (一)用户的电费结算用户结算电费=用户购电价格×结算电量其中,用户购电价格: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价差模式用户购电价格=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
  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交易价格、交易价差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二)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拥有所在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负责向电网企业代缴输电网的输配电费。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结算:
  1.结算金额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①输配电价模式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②价差模式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发票开具
  (1)当上述结算金额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开具发票;
  (2)当上述结算金额为负时,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并由配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三)配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结算金额=[(用户目录电价+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售电公司服务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四)发电企业与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1.结算金额=(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作者: 来源:福建省能监办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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