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GW!中国电建携28家子公司全面进军光伏、风电开发、投资

2021-04-26 06:12:23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中国电建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业务指导意见》,大力发展新能源投资运营业务。从总体目标来看,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 集团(股份)公司境内外新增控股投产风光电装机容量30GW,但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下属28家子企业分解下达的新能源开发目标,新增规模共计48.5GW。文件指出,各子企业需在每年2
近日,中国电建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业务指导意见》,大力发展新能源投资运营业务。从总体目标来看,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 集团(股份)公司境内外新增控股投产风光电装机容量30GW,但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下属28家子企业分解下达的新能源开发目标,新增规模共计48.5GW。

文件指出,各子企业需在每年2月底前向集团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项目开发情况。未获得下达任务或未授权开发的子企业,可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设计类子企业未经集团(股份)公司同意不得将已获取的新能源开发资源转让集团外企业。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新增控股投产装机目标”的子企业,中国电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

中国电建表示要进一步放宽集团下属企业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范围,允许具备新能源投融资能力、投资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设计类、施工类、区域投资公司等子企业(不含其它平台类企业)参与境内新能源项目投资以拓宽项目资源的获取渠道。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各类项目的收益率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有补贴项目,资本金收益率由原先的≥10%调整为≥8%,对于平价或低价项目则设定为≥7%,上述指标皆不含绿证交易与碳排放收益。

对于投资收益不满足中国电建管控要求的项目,可在锁定项目拟收购方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成对外转让项目以拉动集团EPC业务。对于此类项目,要签订预收购协议,提前锁定项目收购方和预付款,相关协议应约定定制化标准下设备质量、交货等风险由拟收购方承担。以项目收费权进行抵押的无股东担保融资落地,子企业不得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对于以资产服务型带动EPC的新能源项目,可在满足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投资项目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优质资源转为长期持有的控股投资项目。

中国电建还在文件中指出,将搭建集团与地方政府高端营销对接平台,对接地方政府,开展高端营销,重点对接大型基地项目,全力以赴抢占新能源开发资源。在“十四五”期间将积极参与全球风光电和“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实施、政策、技术、装备、模式等新前沿事项,支持投资高端、地标性、有影响力、示范性、技术含量高的各类绿色低碳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

在境外投资方面,中国电建将集中在国家推进的“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可控的重点国别和地区择优稳妥推进境外新能源项目投资。对于运营收益或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小而散的已运营境外新能源项目,应择机转让,防控境外投资运营风险,形成资产滚动运营能力。在境外项目的收益率方面,中国电建对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际竞争性项目收益管控指标暂定为≥8%,且不低于所在国(地区)10 年期国债收益率。

根据文件指示,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秉持投资向绿色低碳转型,中国电建将发挥其在新能源领域投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突出优势,鼓励并支持旗下具备新能源投资能力的子企业开展新能源投建营业务,积极扩大优质新能源项目的获取、投资和持有规模。

子企业项目开发应坚持依法合规、积极发展、需求导向、统筹协同等原则,准确把握投资区域电力市场发展需求,确保项目接入和消纳条件得到落实,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抓紧谋划推进新能源投资业务,各子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投资联动、合作共赢。

事实上,中国电建作为国内光伏电站设计与EPC总承包业务的龙头之一,尽管此前也曾涉足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持有,但规模相对较小,截止到2019年底,其光伏项目持有量仅为1.2GW左右。但随着“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构建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号角的吹响,中国电建将在“十四五”期间全面进入新能源项目开发领域,光伏电站投资领域或将再新增一艘“巨无霸”央企战舰。


作者: 来源:光伏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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