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备案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有效提升电力安全保障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全省独立储能项目按照“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原则推进,省市县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和建设监督,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参与,推动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实施。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
主要事项如下:
科学有序谋划项目: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公司结合电源装机、电网架构、调节能力建设和新能源消纳需要,按年度制定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提出推荐接入站点,统一组织开展独立储能项目申报。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项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等项目或取得重大原创技术突破的独立储能项目,可在各市确定的储能发展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四)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电网推荐接入站点,组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和项目谋划,排除用地、用林等限制性因素,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五)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独立储能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见附件)细化各市评分标准,并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评分标准严格开展投资主体优选评比工作,评选结果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项目投资联合体不得参与评选。
(六)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申报项目材料,对各市评分标准、评选结果、投资主体及项目申请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组织省级电网企业审核电网接入条件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拟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独立储能项目清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独立储能项目清单,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技术路线、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可按程序办理备案、电网接入等手续。
严格备案建设管理:
(七)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时,在备案文件中须明确项目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冀安委〔2025〕5号)落实项目属地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已备案项目应尽快逐项补充明确项目安全监管责任。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土地和电网接入等各项建设条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期投产运营。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八)各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开展安全施工督导检查,及时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建设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生态环保等政策要求;做好资源要素保障,督促项目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并及时开工建设,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问题。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开展项目接入工程建设或设备改造,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并加强独立储能项目并网验收管理,未按批复内容建设的一律不予并网。
(九)纳入建设计划的独立储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禁调整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严禁跨县域变更建设地点。项目建成投产前,除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或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和股东持股比例,坚决杜绝项目倒卖行为。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投资主体的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并网前须向电网公司提供加盖县级政务服务部门公章的股权登记材料证明100%控股关系;县域内确需变更建设地点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或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的项目一律取消独立储能项目资格,移出独立储能建设清单。
(十)独立储能项目列入省级建设计划后,应于9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5个月内并网,逾期未开工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单体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长不超6个月。申请延期项目取消其业主单位次年申请纳入独立储能项目清单的资格;延期后仍未按期实质性开工、不具备建设可行性的项目,一律取消建设计划。实质性开工认定标准: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电网接入意见且储能系统区、升压站或主控楼等重要设施完成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并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现场核实。
规范高效运营管理:
(十一)独立储能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储能电站安全生产。
(十二)独立储能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十三)独立储能项目应当满足涉网性能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指令,支持额定功率范围内连续平滑调节,可精准响应调峰、调频、顶峰等调度指令。运行期间无法满足调度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整改。
(十四)按照国家政策导向,积极支持长时储能应用,鼓励已批复拟建、在建或投运的2小时独立储能等项目在装机功率不变、具备建设或改造条件情况下开展增容改造,增加电能量存储规模,将实际储能满功率放电时长提高到4小时以上,进一步提升顶峰能力。相关项目变更申请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独立储能电站调用和经营情况跟踪,促进储能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编制本地区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后评价报告,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公平接入电网、科学调度运用等监管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服务电力系统运行的独立储能项目,不含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配建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电站(用户)自用新型储能。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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