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指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有序衔接,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方案》包含四章共十四条:
第一章为“推动新能源全面进入电力市场”。一是明确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下同)上网电量全部全面参与现货市场。统调新能源以“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其他新能源暂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二是有序参与中长期市场,各类新能源项目通过绿电交易形式参与中长期交易。三是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现货市场正式运行期间,新能源项目不再承担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费用。
第二章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按照“136号文”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一是促进存量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有序衔接,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机制电量比例每年可自主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首次确定时,统调新能源上限90%,其他新能源100%),但不得高于上一年;绿电不纳入机制电价保障,以今年1-5月绿电交易比例为基准,设置绿电占比封顶机制,存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按1-min【该项目1~5月绿电交易比例;1~5月全省绿电交易平均比例】计算。二是明确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机制电量通过全省集中性竞价确定;除统调新能源项目外,其他新能源项目应在全容量投产后参与竞价;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三是明确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电费的计算公式、电量上限、偏差管理和疏导方式,以及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有序退出方式。
第三章为“做好改革政策衔接”。统筹衔接电力市场、绿证、代理购电、配储等现行新能源政策。一是明确新能源项目参与中长期(绿电)交易限值计算公式,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上限后,后续月可全量参与绿电交易。二是明确机制电量对应绿证处理方式,纳入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三是明确代理购电政策、新能源政策衔接,落实新能源项目不得强制配储、完善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继续执行财政补贴政策等要求。
第四章为“协同推进政策落地”。明确“136号文”在浙江省落地实施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用户告知、跟踪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一是新能源存量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重签购售电合同(含机制电价结算条款);统调新能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重签的,视为主动放弃机制电量,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其他新能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重签的,机制电价结算条款按政府公告的统一标准执行。二是新能源增量项目在办理并网投产流程时应完成购售电合同(含机制电价结算条款)签订,机制电价结算条款按照政府公布的竞价结果确定。三是做好新能源项目主体告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及执行期限的确定方式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实施细则
三项实施细则从落地操作层面考虑,主要制定电费结算、成本测算、增量项目竞价的具体工作指南。
《结算细则》包含六章二十七条,主要明确新能源项目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后,进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具体方式,重点区分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明确机制电价、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构建年度机制电量月度分解、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机制电量分档退坡等机制,规定机制电价差价电费的计算公式、时间节点、分摊方式等。
《成本测算细则》包含四章十九条,主要明确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原则、方法、标准及相关工作保障机制。新能源发电成本以经营周期平准化度电成本进行测算,主要包括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和财务费用;当增量项目竞价触发下限时,需启动新一轮成本测算工作。
《竞价细则》包含七章二十四条,主要明确增量项目竞价规则,重点制定竞价主体认定方法,明确机制电量总规模、分类型机制电量规模、竞价充足率、单个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竞价价格限值等关键参数确定方式,规定了竞价流程与保障机制。增量户用自然人光伏采用“只勾一次、无感竞价”,在签订购售电合同(含机制电价结算条款)时,同步选择自主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或“无感竞价”;选择“无感竞价”项目按照竞价下限自动申报、优先出清,充分保障权益。
作者: 来源: 太阳能发电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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