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实施新能源项目安全生产要点管理,举报有奖

2025-10-10 11:18:29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关印发《吉林省新能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参考要点(试行)》 ,《要点》适用于集中式风电、光伏、光热项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项目。

《要点》要求新能源项目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并对举报范围、奖励等级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点》对包括风电、光伏及光热在内的新能源项目的施工过程、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吉林省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参考要点(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安委办及省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管理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针对当前新能源项目建设特点、风险隐患以及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发展与安全,制定《吉林省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参考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参考要点》),切实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条 目的依据

本《参考要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中,将有关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进行梳理、摘要和归类,为企业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供系统性的操作参考和实践参考,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第三条 职能定位

梳理项目参建企业(业主、监理、总包、分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各方职能定位,提出参考性标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参考要点》所指项目适用:集中式风电、光伏、光热项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

第二章 主管部门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业管理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吉林省能源局及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参考要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4〕16号))。
第六条 属地管理责任
1.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对下级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开展指导和督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承担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实施分类式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项目的检查频次。(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2023〕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七条 责任体系
1.投资主体(业主),对项目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对项目的安全文化、投入保障、承包商选择和管理协调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做“甩手掌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十三条)。①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吉林省安委会〔2020〕130号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参建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③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到位。(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禁止以包代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总包单位,对承包工程(包括自行施工部分和分包部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①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②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监督分包单位专款专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③严格执行业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④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安全协议签订,对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⑤组织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视频化/场景化)、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
3.分包单位, 对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①遵守投资主体、总包单位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分包工程所需安全投入,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②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效证件上岗。(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③接受业主、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保障所属人员安全培训到位、防护用品合格有效。(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独立的监督责任。①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3.2.1条)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③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4条)④实施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发现隐患签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验证闭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⑤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施工,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八条 制度建设要求

各级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投资主体可参考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安全规范》《应急管理规范》《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监督体系》《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环境、消防、交通、职业健康规范》《三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明确业主、总包项目经理、分包班组长三级责任)《高风险作业审批制度》(吊装、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需业主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独立账户管理,接受审计)等。(以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2.总包单位可参考编制:《总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总包与分包安全协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技术规程》。(以上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分包单位可参考编制:《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以上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八条)
4.监理单位可参考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工程旁站监理记录》《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5.2.1条、5.5.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生产运行单位可参考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安全生产运行管理体系》《生产安全规范》《生产应急管理规范》《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监督体系》《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等生产运行时人员需遵守其他的安全规范,保证生产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2011)等)

第九条 人员管理规范
1.关键岗位资质:①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员等)必须持应急管理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②业主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备案核查; ③安全总监须专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三级安全教育:①新入职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②培训内容按照三级实施:业主级,学习安全法规、事故案例(建议不少于16学时);项目部级,作业风险辨识、专项应急预案流程(建议≥16学时);班组级,岗位实操技能、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建议≥16学时)(学时分配参照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5047-2020执行)

第十条 现场过程控制
1.风机吊装作业:①当风速超过 8 m/s 时,不得进行叶片和叶轮的吊装;当风速超过 10 m/s 时,不得进行塔筒、机舱、轮毂和发电机等设备的吊装;在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也不应进行吊装作业,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依据《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98-2019)
②冻土区吊装平台冻融后需第三方复测承载力(依据GB 50007-2011)。
2.冻土施工要求:①春季融沉期每日评估运输路线(依据JGJ 118-2011);②设备基础预留沉降空间≥5cm(依据GB/T 51096-2015及吉林省技术参考要点)。
3.分布式光伏要求:①屋面承载力≥设备荷载1.5倍(依据T/CEC 5007-2020);彩钢瓦屋顶重点检测腐蚀点位,锈蚀面积>5%需加固(依据GB 50017-2017);屋面作业人员强制使用全身式安全带(依据GB 38454-2019);倾斜屋面(坡度≥30°)设置防滑踏板(依据JGJ 80-2016)。
4.光热项目要求:①吸热塔作业防护:所有≥2m高处作业点配置速差防坠器(制动距离≤0.2m);集热器吊装区域设置防撞缓冲装置(缓冲能量≥150J); 防坠器锚点固定于塔体永久结构,严禁挂靠临时支架。②熔盐储罐焊缝检测:A/B类焊缝:100%RT或UT检测,合格等级Ⅱ级; C/D类焊缝:≥20%MT或PT检测;封闭环缝免检仅限氩弧焊打底单面焊,且设计压力≤1.6MPa的非熔盐罐。(依据:GB/T 3608-2008、GB 150.4-2011、NB/T 11809-2025)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危大工程管控

第十一条 企业排查机制
1.四级排查机制:①分包单位(班组)每日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对立即整改类隐患应当场消除,需停工整改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总包单位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②总包单位每周组织系统性隐患排查,建立分级管理台账,一般隐患限时48小时内整改,较大及以上隐患需在24小时内制定治理方案(周期≤7天),并明确措施、资金、责任人(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③业主单位每月针对高风险环节(冻土施工、吊装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④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隐患整改,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旁站监理,复核合格后签署闭合意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相关规定 )
2.举报奖励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机制。①举报范围。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②按等级奖励。可以参照标准:重大隐患≥500元/条、一般隐患200-300元/条,奖金发放应公开、及时。(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5〕89号)、《生产经营单位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吉应急规〔2024〕1号))
第十二条 风险类型评估
1.开工前全面辨识: 业主组织各参建方全面辨识项目全周期(选址、设计、施工、调试)存在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建议对以下场景实施管控重点:①山地项目:复杂地形运输、吊装(风速突变、平台狭窄)、高边坡、滚石、森林防火。②平原项目: 大型设备运输(路桥承载)、汛期积水、农田防火。③冻土地区: 冻融循环导致的基坑/边坡失稳、设备基础变形、春季“翻浆”期道路运输风险。④汛期:山洪、泥石流、雷击、设备设施浸水、基坑坍塌。⑤冬季施工:低温冰雪导致的滑跌、设备材料脆裂、道路结冰、取暖消防安全。⑥高空作业:如分布式光伏安装、调试和维护,光热塔施工等。
第十三条 隐患标准判定
1.重大隐患标准(此项标准适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站):①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②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③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现场无人监护。④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失效,横、纵向边界未部署配置有关专用装置;⑤关键设备(变压器、逆变器)绝缘性能劣化,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⑥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此条标准依据《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2.较大隐患标准:①结构缺陷。风机基础环水平度偏差>5mm/m、冻土区基础保温层破损面积>10%、光伏支架腐蚀厚度>原设计25%或螺栓缺失率>10%等。(依据NB/T 31052-2021附录C;依据GB/T 51467-2024《寒区设备保温技术规范》7.3.2;依据T/CEC 5007-2020第9.2.1条);②系统失效。光伏电站运直流拉弧监测装置失效且未冗余等(依据《光伏发电系统直流电弧保护技术要求》GB/T 39750-2021第5.4条);③新型项目风险。光热项目吸热塔≥2m作业点未配防坠器、熔盐罐焊缝未100%无损检测(依据GB 6095-2021第4.1.2条、依据NB/T 11809-2025第7.3.2条);④管理漏洞。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重大隐患发停工令(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5.6条)。
3.一般性隐患标准:①施工建设类隐患。高空作业:2m以上临边未设防护栏(依据JGJ 80-2016第4.1.1条);电气操作:无证人员进行高压设备停送电(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交叉作业:上下垂直面作业间隔<10m且无隔离层(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8.0.5条);违规赶工:极端天气(大雨/强风)强行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②设备与质量类隐患。组件缺陷:光伏组件热斑温度>50℃或功率衰减>首年5%(依据IEC 61215-2:2021第10.19条);老旧设备:运行超10年的箱变未做预防性试验(依据DL/T 596-2021第5.1.3条);防腐失效:钢支架锈蚀深度>0.3mm(依据《金属覆盖层 钢铁防腐涂层》GB/T 30790-2014)。③规划与设计类隐患。选址不当:光伏场区坡度>25°未做稳定性验算(依据GB 50797-2012第4.0.3条);设计违规:未按冻土深度设置基础埋深(依据JGJ 118-2011第5.2.3条);同质化风险:同一区域项目共用送出线路,N-1校验不合格(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第3.4.1条)。④运行维护类隐患。火灾诱因:箱变周边1m内堆积易燃物(依据DL 5027-2015第10.1.3条);环境干扰:组件表面灰尘遮挡率>20%(依据NB/T 10394-2020第7.3条);巡检盲区:光伏区视频监控覆盖率<95%(依据《电力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L/T 2817-2023)。⑤外部环境类隐患。生态破坏:施工碾压草原植被恢复率<80%(依据《草原法》第四十六条);气候适应:极端低温(-35℃)未启用设备加热装置(依据GB/T 37409-2019第6.2.3条);救援障碍:储能电站消防通道被占用(依据GB 51048-2014第4.3.2条)。
较大、一般性隐患标准由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并参考本《参考要点》自行判定。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管控

1.范围界定:①山地风机吊装。坡度>25°(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第4.0.5条);瞬时风速>10.8m/s(依据《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安全技术规程》NB/T 31052-2021 第6.3.2条)。②深基坑工程。深度≥5m(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第7.1.1条);距地下管线≤2倍基坑深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③分布式光伏安装。离地高度≥2m(依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第4.2条);彩钢瓦屋面无防护栏(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4.1.1条);倾斜角>30°(依据同上,第5.2.1条)。④光热项目施工。吸热塔≥50m结构吊装(依据《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施工规范》NB/T 11810-2025 第8.3.4条);熔盐罐压力试验(设计压力≥1.25倍,依据GB 150.4-2011 第10.9.2条)。⑤冻土区灌注桩。冻土层内成孔(依据《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第6.3.5条)。
2.管理流程:①方案编制与审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5.2.3条);超规模危大工程需专家论证(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 第十二条)。②过程监督。旁站监理:覆盖吊装、爆破等关键工序(依据GB/T 50319-2013 第5.5.6条);三方联合检查:业主、总包、监理每日巡查(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③验收标准。监理单位组织,留存影像及检测报告(依据GB50202-2018 第3.0.7条);深基坑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等相关规范,监测数据(如位移)应处于稳定可控状态。

第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资源保障及演练
1.责任分工:投资主体保障资金及物资采购;总包单位配置现场应急装备;分包单位实施装备日常维护(依据GB/T 38315-2019)。
2.物资清单:①通用装备。卫星电话、防毒面具、医疗急救箱、应急照明设备等;②专项设备。风电项目配高空缓降器(符合GB 6095-2021)、光伏项目直流电弧绝缘钩棒等(依据DL/T 1476-2015);③高寒环境。增配-40℃柴油发电机、防滑链等。
3.演练标准:无脚本演练,每半年1次,一线班组100%参与(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第十条);联合演练,每年可联合应急、消防、医疗、防汛等部门演练。
4.灾后复工条件:恶劣天气(冰雪、暴雨、强风)后,需排查运输道路边坡稳定性、吊装平台沉降、设备基础位移等隐患,确认无风险后方可复工。(依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第六章 安全投入与科技支撑

第十六条 投入标准
1. 投入比例与账户管理:①基础比例。安全费用投入为工程造价的2.5%(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七条);②独立账户。设立专项账户管理,业主按月审计并公示收支。(依据财资〔2022〕136号第十八条)
2.使用范围:①防护设施。完善、维护监测报警设备(如风机振动传感器、直流拉弧探测器);②应急救援。配备、更新救援器材(如高空缓降器、-35℃发电机)及演练耗材;③风险管控。重大危险源评估(如冻土边坡分析)、隐患监控整改;④管理提升。安全检查、标准化建设咨询(不含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⑤个体防护。配备、更新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鞋、全身式安全带);⑥教育培训。安全宣传、一线工人实操培训;⑦科技应用。新技术推广;⑧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应急措施。(依据财资〔2022〕136号第十三条,禁止用途见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科技应用深化
鼓励企业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采用前沿技术场景化应用,提升管理效能;鼓励企业将视频监控、沉降数据、预警信息等实时上传吉林省能源大数据中心(探索研发中)。
第七章 属地参考标准

第十八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参考标准
1.强化督导统筹: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每半年开展工作调度和非现场督导;应定期统筹组织跨县联合督导检查(检查组由行政人员与安全专家共同组成,且不应与县级检查同期进行),每年不超1次;定期对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及时总结分析矛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2.定期开展教育:每年结合本地实际,定期组织能源主管部门及企业开展安全管理集中教育;集中教育以外时间,鼓励通过线上学习平台补充教育频次和内容,减少对企业集中生产的干扰。
3组织交流对检: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交流对检机制,每半年组织1次活动,内容可包括:政策研讨、案例实训、跨县互查、企业对检等,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干部及企业安全专家参加,按照企业自愿、提前预约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标准解读、专家技术共享、隐患区域治理、企业责任强化,共同推动属地安全生产管理效能提升。

第十九条 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参考标准
1.在建项目。每季度开展工作调度和非现场督导;可采取多种方式和形式,按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抽查,对同一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安全生产举报、事故隐患核查除外);有效推动企业对在建项目自查、企业之间联合互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或机构复核。
2.已投运项目。平原集中式光伏项目:每年实施抽查50%,2年内全覆盖;平原风电、光热项目:年度随机抽查≤20%;山地风电项目:年度抽查≤30%。
3.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备案机关牵头负责,应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有关工作。
4.台账管理。督导检查活动,要制定详细的问题隐患和整改台账,积极推动落实整改,并评估整改效果。
5.企业互查。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参照市州交流对检活动,推动属地企业间开展对检互查活动。
注:本《参考要点》各章节所列内容为各类法规文件的综合保底应用,各级在开展安全督导检查时可参考使用,有关督导检查次数和抽查比例为推荐标准,请各地严格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原则,结合实际落实。

第八章 工作联动

第二十条 督导整改
1.督导问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时,可参考本《参考要点》。由于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企业隐患较多、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省能源局将汇总定期通报,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和属地政府。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落实,可参考省级督导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2.联动整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推动属地主管部门及业主企业限期整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企业清单。如企业隐患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到位,能源主管部门可书面通报电网企业,建议对该企业在建及投运项目的并网、调度等予以限制。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督导属地工作落实,可参考省能源局此类工作模式开展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严格依据国家及省各类法规文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本《参考要点》将现行的法规文件进行梳理归纳,为各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类要求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参考要点》未涵盖的相关规范性要求,依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规文件、政策条款依据如有更新,应按照最新要求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参考要点》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参考要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作者: 来源: 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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