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北南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冀北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南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
格〔2025〕136号)精神,推动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市场化改革方向、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
统筹协调的总体原则,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
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能源价格形成机
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
府作用,稳定项目收益预期,保障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促进新
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
1.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
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
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中,集中式项目报量报价参与交易;分
布式项目(含分散式风电,下同)可直接或通过聚合方式报量报
价参与交易,未选择直接参与或聚合参与的,默认作为“价格接 受者”参与市场。直接参与交易或通过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的新能
源项目,应在河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聚合
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
项目参与市场。
2.加快现货市场建设和交易结算。现货市场结算运行时,日
前市场和可靠性机组组合分别组织,新能源项目和用户全量参与
日前可靠性机组组合和实时市场出清。2026年1月1日前实现
新能源和用户自愿参与日前市场。分布式新能源如不具备条件,
可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实时市场结算。
现货市场未结算运行时,电能量电费按中长期市场结算方式
执行。现货市场结算运行时,电能量电费按照现货规则结算。
参照河北南网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水平,各类市场主体申报
和出清价格上限设为1.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申报和出清
价格下限设为0元/千瓦时,后续根据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3.优化中长期市场交易结算。中长期交易向更长周期、更短
周期双向延伸,提升交易频次,实现中长期按日连续开市。允许
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合理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
线等内容,并根据实际灵活调整。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结算参
考点选择实时市场的统一结算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放宽各
类电源的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用户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相应调
整。
4.完善绿电绿证交易机制。省内绿电交易通过双边协商或挂
牌方式组织,申报和成交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色
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价格,促进各类型电力公平竞争、用
户按需选择。绿证收益按当月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上网电
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对应绿证
价格结算。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提
前管理市场风险,形成稳定供求关系。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
国家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
(二)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机制
1.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在电力市场外建立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差价结算机制,
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当同类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机制电价时给
予差价补偿,高于机制电价时扣除差价。以2025年6月1日全
容量并网为界,区别存、增量项目分类设计差价结算机制。其中,
集中式新能源全容量并网时间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机组
投产日期确认;分布式新能源以电网企业明确的并网送电时间为
准。2025年6月1日前已经并网的集中式项目,委托省级电网
企业审核,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发布存量集中式项目清单。2025
年6月1日前已经并网的分布式项目,已并网部分界定为存量项
目,实际并网规模与备案规模不一致的,投资主体应当向原备案
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并主动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 信息,承担市场主体责任。后续增容部分应单独计量,视为增量
项目;无法单独计量的,增容部分投产后视为整体放弃存量项目
资格,不再享受存量机制保障。
2.存量项目
电量规模:结合当前新能源入市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新能源
项目参与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上限:集中式风电70%、集
中式光伏40%(其中扶贫部分100%)、10kV及以上并网的工商
业分布式光伏80%、其余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100%。对于
同一电站兼具多种类型电量的,按相应类型容量占比加权确定其
执行机制电量的最高比例。新能源发电项目可在规模上限范围内
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电量的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按河北南网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0.3644元/千瓦
时执行。
执行期限:新能源发电项目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具体到月)或投产运行满20年(具体到月)较早者的次月起
退出差价结算机制。
3.增量项目
电量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省内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每年研究确定新增纳
入机制的年度电量总规模及风电、光伏等类别竞价规模,按规定
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参与机制电量竞价,年度机制电量申 报规模按如下方式与机制电量申报比例联动确定。
单个项目申报规模=项目装机容量×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发
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机制电量申报比例
其中,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取项目组织竞价
年度前三年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厂用电率:集中式项
目参考项目组织竞价前一年同类型项目平均厂用电率,分布式项
目取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相应类别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机制
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由新能源项目自主申报、上限为80%。
机制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新能源合理成本收益、绿
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确定、
发布增量项目竞价的上限,上限暂不高于燃煤发电基准价。初期
可参考先进新能源项目的成本因素确定竞价下限。每年组织已投
产和次年年底前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
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入围的项目及其执行期限内的机制
电量和电价。多个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则按申报电量占比分配
剩余竞价电量。若项目入选电量占申报电量的比例低于30%
(含),取消最后入选项目的入选结果,可参与后续竞价,机制
电价按照调整后的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
执行期限:根据各类新能源投资回收期确定,风电、光伏执
行期限暂定为10年、12年,后续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调整。
竞价组织次年前投产的项目自竞价组织次年首月开始执行,竞价
组织次年内投产的项目按照申报全容量并网日期的次月开始执 行。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可单独组织竞价,确定纳入机制的电量
规模和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暂定为14年。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
无法组织竞价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和机制电价
形成方式。
具体竞价工作委托电网企业实施,按《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
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方案》执行。
4.规范差价结算机制结算方式
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
算,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价乘以结算机制电量作为差价
结算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
享。
差价结算资金=(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结算机制电量
现货市场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
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按
照同类项目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无同类项目参与
的,按照发电侧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机制电量采用“事前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事后根据实际上网
电量形成”的方式确定。结算机制电量根据新能源项目月度实际
上网电量及年度差价结算协议约定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确定,由
电网企业按月开展差价结算,月度比例等同年度比例。若增量项
目累计结算的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 及当年后续月份上网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
度规模,缺额部分也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跨年滚动。
5.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调整及退出规则
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按年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结算协
议,未重新签订的可默认延续当前执行的协议。存量分布式项目
可选择不再单独签订差价结算协议,原购售电合同中电价、结算
相关条款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鼓励新能源项目主动参
与市场竞争,允许在签订年度协议时自愿调减机制电量规模及比
例。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申请提交后次月停止执行差价
结算机制。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
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新能源项目过户、销户时,机制电量执
行至过户、销户月份,过户后次月新主体继承原主体剩余年度机
制电量。
三、政策衔接
(
一)加强新能源项目规划协同。结合国家及我省新能源发
展规划目标,加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审核,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按需发布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建
设,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建成投产。电网企业加强配套工程规
划建设,做好并网服务。
(二)做好绿电绿证政策衔接。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
制的电量,不再参加绿电或绿证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其
对应绿证全部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 有。
(三)优化代理购电机制。完善代理购电流程、电量匹配方
式,电网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新能源电量,作为代理购电
来源。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执行。
(四)推进改革与市场协同。不断健全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具体要求在电力市场规则及细则中予以明确。新能源在参与市场
后因报价等因素导致部分电量未能上网,不作为弃风弃光电量,
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
(五)强化改革与优化环境协同。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
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取消新能源强制配置储
能要求,2025年2月9日前批复(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
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配建(租赁)储能;2025年2月9日后
批复(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再要求强制配置储能,
鼓励通过租赁独立储能容量等方式配置调节资源,提升新能源调
节性能。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协同。对处于全生命周
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以内、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新能源项
目,先价补分离、后差价结算,仍按国家规定兑付补贴,其补贴
标准及执行期限保持不变。带补贴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参照现
行绿电交易政策执行。
(七)加强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协同。新能源项目正式 参与市场前的上网电量,相关电量结算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则
执行,相应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同
联动,主动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抓好实施方案
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新能源
公平参与交易,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二)明确主体责任。电网企业做好合同签订、电费结算等
相关工作,加快计量采集能力建设,改造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对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结果单独归集。新能源企业
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合理布局、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方
式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做好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市场价格波动、
新能源发电成本和收益变化、终端用户电价水平等,认真评估改
革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优
化政策实施,持续增强市场价格信号对新能源发展的引导作用。
本方案自2025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能源项目参与电力
交易具体工作要求,以后续修订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准。政策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作者: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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