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9月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指出,此前《通知》部分政策已不适用,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补充修订 ,进一步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行为进行了规范 ,使省级政策与国家政策始终保持一致。
一是划清光伏建设“用地禁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二是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无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是亮明复合项目实施条件。采用“园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采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对生态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后实施。
四是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
《补充通知》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相关内容修订为:“(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方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二、将“(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相关内容修订为:“(二)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政策”1.光伏方阵用地政策。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2.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将“(三)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修订为: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园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园光互补”模式使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草光互补要求占用允许使用的林地、草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对生态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后实施”。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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