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等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带曲线分时段交易,促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协同运行,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则规定,在《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西北监能市场〔2021〕19号)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2日。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是将每天分为24个时段,以
交易周期内某时段的电量作为标的,经营主体分别申报各时
段的电量、价格,按照出清规则形成中长期分时段的电量、
电价交易合约。
第二条 交易机构可设置发、用电等经营主体各时段交
易申报电量(电力)最大限额。发电方或用电方经营主体任
一时段的申报电量(电力)不能超出该时段经营主体的最大
发电能力或最大用电能力。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经
营主体在自身发电能力或自身用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
申报。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影响电网安全和市
场公平。
第三条 为做好与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初期中长
期分时段交易每个时段设置申报价格上下限,参照青海现货
市场申报价格限额执行,结合现货市场运行价格情况每年可
动态调整分时段申报价格限额。
第四条 省内按照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多
日)的时序开展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年度、月度定期开
市,并向月内D-3日(D为交易执行日)交易延伸。推动开 展月内电能量及合同融合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市。售电公
司、零售用户等经营主体通过“e-交易”APP主要开展固定
服务费率分时段零售套餐市场交易。
第五条 电网企业根据省内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市场预测
情况,参与跨区跨省交易,代理购买省内缺口电量。省间外
购电分时段电量是省内用户参与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
边界条件,优先交易、优先执行,由对应时段用电经营主体
购买消费。
第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
月结”的原则,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结算。
(一)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经营主体电能量(合同)交
易日购(售)电费用=Σ[S时段合同电量*S时段合同加权平
均电价+S时段偏差电量*S时段偏差电量结算电价]
S 时段指分时段交易24时段中的某一时段,S=0~23点
1.发电方经营主体偏差电量结算
S 时段偏差电量=发电企业S时段实际上网电量-(各类交
易合同S时段售出电量-各类交易合同S时段购入电量)
S 时段超发电量偏差结算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S时段
成交价×K1。K1为发电侧超发电量考核系数,K1≤1。水电、
火电(含燃气电站)发电企业S时段偏差电量占对应时段合
同电量比例5%以内部分不考核,新能源发电企业10%以内部
分不考核,对应超发电量结算价格执行该时段合同加权平均
价格。超出免考核比例部分,K1暂定为0.9,超发电量结算
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 S 时段少发电量偏差结算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S时段
成交价×K2。K2为发电侧少发电量考核系数,K2≥1。水电、
火电(含燃气电站)分时段交易S时段偏差电量占对应时段
合同电量比例5%以内部分不考核,新能源发电企业10%以内
部分不考核,对应少发电量结算价格执行该时段合同加权平
均价格。超出免考核比例部分,K2暂定为1.1,少发电量结
算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
2.用电方经营主体偏差电量结算
S 时段偏差电量=用户S时段实际用电量-(各类交易合同
S 时段购入电量-各类交易合同S时段售出电量)
S 时段超用电量结算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S时段成交
价×U1。U1 为用电侧超用电量考核系数,U1≥1。分时段交易
S 时段偏差电量占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比例5%以内部分不考核,
对应超用电量结算价格执行该时段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超出
免考核比例部分,U1暂定为1.1,超用电量结算价格按上述
公式计算。
S 时段少用电量结算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S时段成交
价×U2。U2 为用电侧少用电量考核系数,U2≤1。分时段交易
S 时段偏差电量占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比例5%以内部分不考核,
对应少用电量结算价格执行该时段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超出
免考核比例部分,U2暂定为0.9,少用电量结算价格按上述
公式计算。
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对K1、K2、U1、U2和免考核比
例动态评估调整。
(二)现货市场运行时,经营主体偏差电量按照对应时
段现货实时市场交易加权平均出清节点电价结算,具体依据
青海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经营主体电能量(合同)交易日购(售)电费用=Σ[S
时段合同电量*S时段合同加权平均电价+S时段偏差电量*S时
段现货实时市场交易加权平均出清节点电价]
第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补充规定,研究制定青海
省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规范指引,进一步明确有关组织实
施内容,深入推进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带曲线分时段交易。规
范指引向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
案。
作者: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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